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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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精品文档.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
2、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第三条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高新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
3、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备案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备案部门对以上资料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核发建筑
4、起重机械备案证。第八条 外埠进济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凭当地备案证明,到备案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临时备案证,未在当地办理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并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省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十条 起重机械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5、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第三章 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二条 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租赁单位应当具有固定存放起重机械的场地和办公场所,配备有关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出租起重机械时,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产
6、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测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事故记录等。第四章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称“拆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严禁在夜间进行起重机械安装
7、(拆卸)、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拆卸)的单位签订安装或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拆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八条 拆装单位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安装(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向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8、拆装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一)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四份;(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拆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拆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八)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条 施工总
9、承包单位应审查安拆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中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查或审查不符要求的,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所需的条件,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基础施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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