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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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精品文档.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由省监察总队和省煤管局监察处室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执法监察,
2、指导、监督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推动全省执法工作开展。监管处室应将需立案的案件,交由相应监察处室依法查处。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治标为先、治本为上,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第四条 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安全漏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并根据执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第二章 执法计划第五条 执法监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编制执法计划应遵循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齐抓
3、共管,提高效能、防范事故的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执法重点以及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各执法监察处室要充分征求对应监管处室、有关处室和市、县级安监部门意见,拟定本行业领域下年度执法计划,报监察总队,由监察总队统一审核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对列入计划的,原则上执法监察做到100%。第七条 执法计划应合理界定执法范围,明确省局直接执法监察的企业名单:(一)省属、中央驻冀企业。(二)省局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四)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和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五)市、县级安监部门建议省局执法的企业。(
4、六)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第八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省政府(省安委会)批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执法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被查企业名单及必查内容通知所在市、县级安监部门,由其及时以文字形式告知被查企业,要求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鼓励企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隐患排查。并将告知情况反馈监察总队。第十条 出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22条规定情形,需对执法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第三章 执法内容第十一条 围绕企业履责情况、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主
5、要从七个方面执法检查:查企业合法性;查工艺合理性;查安全设施设备完整性(合标性、完好性);查制度科学性(是否切合企业各方面实际);查现场管理规范性;查员工“三违”情况;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核心是查处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践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
6、与监控,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倒查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培训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倒查工程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安全协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 执法方式第十四条 省安监局开展执法监察主要采取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观摩执法等组织形式。执法监察应当根据区域、行业及企业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执法方式,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同德,最
7、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减少重复执法,做到依法、严格、有序、有效。第十五条 实施协同执法。在日常执法中,各监察处室按照执法计划,整合市、县级安监部门执法资源,以省局为主导,市、县级安监部门执法骨干为主体,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混合编组,开展协同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第十六条 实施综合执法。按照执法计划,多个处室需要到同一企业执法监察,由总队明确牵头处室,其他处室特别是职业卫生监察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一起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监察,一并出具执法文书,避免轮番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第十七条 实施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省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联合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
8、查,减少部门重复执法,增强执法效果。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执法。对市、县级安监部门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实地核查执法规范、执法效果和职责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基层执法工作。第十九条 实施“观摩式”执法。(一)对于同类企业较多的区域,分别选择安全生产状况相对较好和较差的24家企业,制定详细检查方案,组织精干专业力量,“解剖麻雀式”的逐项检查,同时组织同类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观摩。(二)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召开现场会,对参加观摩的企业以案说法、现场施教,并提出举一反三、限期自查自纠的要求。(三)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巡回督导,及时发现问题、了解掌握各企业自查自纠动
9、态,做好指导、督导。当地安监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四)根据督导情况适时召开调度会,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点评,提出限期加强或者改进的意见和要求。(五)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各抽查若干家企业,对认真整改的要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对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六)组织当地安监部门和当地同类企业负责人、安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召开总结会,总结观摩执法情况,通报执法监察结果,奖优惩劣,提出提升行业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第五章 工作步骤第二十条 各执法监察处室应当依据执法计划制定详细的现场执法监察方案,确定执
10、法时间、内容、方式、检查重点等事项,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除开展必要的突击暗访外,实施执法监察前,一般应当提前10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准确告知被查企业,并发放执法监察预告及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详细告知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接受检查的有关要求。并通知有关市、县级安监部门。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应当首先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现状,明确执法目的和检查的重点环节、部位,做到有的放矢,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对照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和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登记表,现场逐一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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