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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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精品文档.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
2、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
4、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和串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
5、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第三章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二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第一节 营业前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
6、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6、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设金库的场所应检查值班和库房的情况及交接班记录等; 3、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双人守库; 4、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
7、。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无专职保安员的营业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1、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
8、戒; 4、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十七条设金库的营业场所在取款时,管库员要向守库员出示有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由守库员开启进入通往金库的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进入后迅速将门关闭,再开启库门入库取款。出入金库时,守库员应持枪守卫,确保库区安全。出入金库时,必须严格办理出入库人员出入库登记手续。第二节营业期间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 第二十
9、条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离开。 第二十一条临柜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缓冲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第二十二条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应加强巡视,检查缓冲门是否锁定、临柜员是否全部在岗、柜台内是否有无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营业场所秩序,柜台外有无可疑人员等
10、。 第二十四条 非临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柜台内时,应征得营业场所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有效证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按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 第二十五条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不准持有缓冲门等有关钥匙; 2、协助做好营业场所临时调款、工作人员进入柜台、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 3、维护营业场所大厅“一米线”等候排队及厅内正常营业秩序,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第二十六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在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
11、二十七条开办夜间业务的营业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保卫力量。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间临时调款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接款准备; 2、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在营业场所大门外进行警戒;3、经核查、辨别押解人员身份无误后,临柜员打开缓冲门允许解款员携款进入柜台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 4、交接完毕,待运钞车驶离后,警戒解除。第三节营业终了 第二十九条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 第三十条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第三十一条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
12、,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 第三十二条运钞车到达后,款箱交接应执行接款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送款工作结束,营业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员工进行班后检查,整理好工作区域物品,关闭办公机具电源。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安全员逐一巡查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关闭其他工作电源,熄灭火源,锁定所有门窗,并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设金库的营业场所在营业终了时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清查无误后装入提款箱封存,由管库员向守库
13、员出示有关证件,经核对无误后,由守库员打开通往金库的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进入迅速将其关闭后,再开启金库门入库存放提款箱。入库存放提款箱时,守库员要持枪警卫,确保库区安全。入库存放提款箱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第四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 第三十五条在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营业场所内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要指定专人在现金装填区安全门外警戒,2名以上专职人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无人警戒的,不能在营业期间进行自助设备结帐、清装钞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
14、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七条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密码要定期更换。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安排专人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服务窗口及周边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有关情况及问题。第四章 守库安全操作规程第一节上岗前 第三十九条守库员应按时到岗,在带班领导监督下,与上一班守库员办理交接班手续,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和处理事项的详细情况,检查枪支弹药、报警设备、视频监控、通讯设施等是否正常,巡查金库重要通道、要害部位及周
15、边情况有无异常。确认情况正常后,双方办理枪支弹药和相关物品的交接,认真填写值班登记簿和枪支弹药交接登记簿并签字。 第四十条接班后,交班人应迅速离开守库室,值班人应将通往金库(含守库室)的各道门反锁,按要求进行值守。第二节守库期间 第四十一条金库守护应实行双人武装坐班守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查验制度,严禁管库员单人进库。守库员必须做到人不离岗,枪支、防卫器具不离身。 第四十二条守库期间,守库员要严密注视库房及周围动向,接到报警或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守库员应负责出入库人员审核及警戒工作。工作时间,守库员必须核实进入金库工作人员的身份、任务
16、,并逐项登记后方可开门让其进入。非工作时间,未经保卫部门、金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严禁任何人进入库房。 第四十四条管库实行双人管理,同进同出同操作制度。库门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保管,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因故更换管库员,必须更换库门锁具及密码。 第四十五条守库员在押运物品出入库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人在守库室进行视频监视,一人持枪在装卸通道门外进行现场警卫; 2、对管库员、解押人员和运钞车等进行核查、辨别; 3、经核审无误后,按要求办理出入库人员及物品情况登记,开启金库第一道门,待管库员、解款员进入金库后迅速锁定; 4、待押运物品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打开装卸通道门,监视押运物品的装卸,严禁进库
17、人员携带与业务无关的各类物品进入库区; 5、装卸完毕,锁闭装卸通道门,待运钞车及有关人员离开后,解除警戒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采取监控守库的,在完善现场人员、物品核查措施的情况下,监控守库员应执行下列操作:1、实施24小时不间断、有效的报警信息接收、实时图像核实、应急处置等各项防范操作; 2、按金库运行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地实施金库内部及守卫区域的防盗报警撤防布防和图像核查操作,实施金库开库、闭库控制; 3、实施人员识别、出入口控制、图像核查、声音复核等操作,全面落实金库管库员、相关工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等进出控制;配合做好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实施图像声音核查,落实金库物品进出控制; 4、
18、根据职能和防范工作需要,全面、及时、有效地通过视频图像监视金库内外部人员活动情况,实施安全运行监督; 5、实施通讯、安防、消防、电源等各项设施的全面检查操作,及时发现异常,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6、及时记录出入金库人员的事由、姓名、时间等情况。第三节守库终了 第四十七条守库员要在带班领导的监督下,同接班人员办理枪支弹药、枪证及门、柜钥匙等相关交接手续,检查监控、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消防器材性能及运行情况等。交接班要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枪支交接登记簿等,并各自签名。第五章 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押运工作必须使用制式防弹运钞车,双人持枪武装押运。每辆押运车必须至少配备两名押运员、两名解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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