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用书网上增值服务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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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法律法规用书网上增值服务一.精品文档.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案例1建筑公司甲与建筑公司乙组成了一个联合体去投标,他们在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建设单位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由于建筑公司甲的施工技术问题出现了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到了建设单位的索赔,索赔额是10万元。但是,建设单位却仅仅要求建筑公司乙赔付索赔款。建筑公司乙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请求,其理由有两点:1质量事故的出现是建筑公司甲的技术原因,应该由建筑公司甲承担责任。2共同投标协
2、议中约定了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使不由建筑公司甲独自承担,起码建筑公司甲也应该承担50%的比例,不应该由自己拿出这笔钱。你认为建筑公司乙的理由成立吗?分析:理由不成立。依据建筑法,联合体中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公司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乙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就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向对方追偿,但是不可以拒绝先行赔付。案例2公司甲作为专业分包商承揽了某办公楼的装饰工程的施工任务,并将其中的劳务分包任务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乙。2006年7月2日,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但是公司甲却拒绝支付工程款,其理
3、由是:1所有的劳务都分包给了乙,属于转包,该合同无效;2公司甲是分包商,又将劳务作业继续分包,违反了建筑法,该合同无效。你认为公司甲的观点正确吗?分析:公司甲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甲混淆了两组概念:1分包与转包尽管所有的劳务作业都由乙完成,但是由于劳务作业并不是公司甲所承揽的所有工程,因而不能认为是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2分包与再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里不允许再分包
4、的工程是分包单位的主营业务。对于公司甲而言,劳务作业部分并不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因此是可以分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务分包人将所承揽
5、的劳务分包任务又分包,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因为劳务作业属于劳务分包人的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与上面的分析相对应,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12.2款: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8.1款: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
6、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案例3监理公司甲近年所承揽的监理业务很饱满,为了解决本单位人力不足的问题,2006年9月,监理公司甲从监理公司乙处聘用了5个监理工程师。这5个监理工程师于2006年10月进入某施工项目开始监理工作。建设单位认为该行为属于转让了工程监理业务,你认为该观点正确吗?分析:不正确。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主体是不同的监理单位之间。也就是说,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转让给了另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本案例属于监理公司甲的内部人员招聘活动,不属于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当然,新的监理工程师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意味着监理单位在投
7、标时所承诺的监理人员发生了变化,需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案例4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么认为?分析: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是必须
8、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案例5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接收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分析:不成立。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投标有
9、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案例6某建筑公司是某施工项目的投标人,其投标时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理由确认其所投的标书为废标。你认为这样的确认结果合法吗?分析: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因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
10、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也并没有对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要求,就不能以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为由确认其标书为废标。案例7某招标项目于2006年8月8日开标,主持人不是招标人,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某投标人以此为由拒绝评标结果。这个投标人的理由应予支持吗?分析:不应予支持。尽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但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也是合法的。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当然,如果在委托书中没有授权其主持开标,那么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就是非法的了。案例8某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
11、标。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既要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某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分析: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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