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信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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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信补贴.精品文档.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44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待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省局再另行下文通知。 二、关于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鉴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鄂办发199827号文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已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凡通讯工具已按各级政府规定实行“规定限额、
2、超额自负、节约归已、自行结费”办法管理,并按统一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3、,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
4、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 1999年4月9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7号)武汉市
5、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来电询问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收入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
6、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为管住耳朵边的腐败湖北省直机关实行移动通讯费包干2004年09月27日 18:21:02 新华网湖北频道新华网湖北频道月日电(记者高友清)湖北省省直党政机关一些工作人员最近日益关注自己的手机通话费了,为了多节约移动通讯费用,有的选择费用包月的中国联通手机号码,有的则购买单向收费的小灵通。这是湖北省实行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后带来的新气象。 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艾清宏介绍,湖北现有多个省直党政机关单位,年,省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机关
7、事务管理局曾联合发文提出,省直党政机关给部分正副职领导配备手机、每月报销部分通讯费用,但少数单位突破了文件规定,公费配备的手机数量和报销的通讯费用均失去控制。而另一方面,部分机关干部未能享受通讯费用报销的待遇,为了节约自已负担的手机费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也不开机或不接听手机,导致联系不便,影响了工作效率。为了管住耳朵边的腐败,积极推进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完善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工具及其使用费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湖北省纪委、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于今年月日在多个省直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开始正式实施。
8、这一管理办法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现行职务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每人每月的费用包干标准是:省级、厅级、处级和科级工作人员分别为元、元、元和元,科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为元等。这笔通讯包干费用作为基本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实施这一办法后,各单位财务不得再报销任何移动通讯费用,与之相关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所有享受通讯费用包干待遇的机关人员除了开会不便于联络外,必须小时开通手机,保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以便于工作联系;自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完)西陵区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包干管理办法(宜西府办发200436号) 第一条
9、为了严格控制公务移动通讯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货币化改革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实行限额包干、发放到人的办法,发放的对象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级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标准为:县级每人每月300元(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另外增加100元),正科每人每月200元,副科每人每月100元,科室负责人每人每月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0元。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包干标准之
10、外,每月另外增加100元。特殊工作岗位人员,主要是指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报区财政局商区监察局实行年度审批。 第五条移动通讯包干费用作为基本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在公用经费(邮电费)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包干费用发放到人后,在单位财务账上不得反映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开支。 第七条享受移动通讯包干费用人员,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从职务(岗位)变动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包干标准;工作人员退休、离岗退养的,从退休、离岗退养次月起停止发放移动通讯费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后,从变动次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通讯费用。 第八条所有享受移动通
11、讯费用的人员,必须保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凡因通信联络不畅通而贻误工作的,扣发当月移动通讯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凡公务人员出勤不足50%的,按应享受标准的一半发放,凡不出勤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发放移动通讯费。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的范围。同时,各单位要制定办公室电话管理办法,限定额度,切实加强管理,控制好办公室电话话费费用。 第十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陵区关于规范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西办发19988号)中关于移动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继续有效。各单位不准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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