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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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精品文档.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泰安监发200633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为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到危
2、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在省许可办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保证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二、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省、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办证程序,严格条件审查,严格发证标准,对不符合定点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各地要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颁发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3、,对不具备定点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附件:1、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实施方案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受理通知书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不予颁发通知书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二六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包装物容器证书发放 通知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附件1: 泰安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申报、审批
4、和定点证书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4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3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发证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和制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包装物、容器的分类和范围见实施意见)。二、发证组织
5、机构及职责分工为确保定点证书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省安监局成立了定点证书发证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和定点证书发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作小组)。省工作组设在省安监局危化处;省工作小组设在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科,小组成员为市县(市区)安监局和市高新区经发局分管局长、科长。具体职责分工:省工作组负责指导全省定点证书发证工作,受理省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发证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办理定点证书发证工作。省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市以下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发证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
6、查,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见附件1)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发证机关主管处室意见”栏中填写意见,经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工作组。三、发证基本条件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营业执照;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6、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四、生产条件评价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
7、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评价机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的要求,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五、申请、受理(一)申请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附电子版一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生产压力容器的,应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条例实施
8、前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还应当出具中国包装总公司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生产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和条例实施后新设立的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可不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可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中的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栏目,进行在线填报、打印。也可就近到省工作组或省工作小组领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各种表格(见附件)。表格按统一样式印制,纸张尺寸为A4,与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申请企业按发证职责分工向省工作组或省工作小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
9、申请人到受理机关申请等方式。(二)受理 省工作小组对受理的企业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决定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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