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复函规范类批复1998-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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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环保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复函规范类批复1998-2012.精品文档.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的通知2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37、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58、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59、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610、关于钢
2、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611、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712、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813、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914、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915、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1016、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1017、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1118、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119、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
3、标准问题的复函1220、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1221、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1322、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1423、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42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425、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1526、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1627、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1628、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4、书有关意见的复函1629、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1730、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1831、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183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193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1934、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2035、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36、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2137、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138、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239、关于不同容量锅炉
5、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2340、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341、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2442、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2443、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2544、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2545、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2646、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647、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2748、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2749、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
6、后执行标准的复函2850、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2851、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952、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953、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3054、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3155、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3156、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3157、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3258、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3259、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3360、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3
7、461、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3462、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3563、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3564、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3665、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3666、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3767、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3768、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3869、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3870、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3871、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8、的复函3972、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3973、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407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4075、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4176、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4277、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4278、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4279、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4380、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381、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482、关
9、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483、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84、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4585、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86、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687、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4688、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4789、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790、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4791、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892、关于执
10、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4893、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4894、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4995、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4996、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5097、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5098、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5199、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51100、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52101、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52102、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53103、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
11、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53104、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54环保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复函(1998-2012)1、 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饮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工作。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12、部门应根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积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行保护当地环境质量的责任。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2、 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136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利用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1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
13、境保护部令第5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电解铜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我部审批范围,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3、 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的通知环办函2011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
14、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 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4、 关于确定矿井水进
15、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15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的请示(豫环函20111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5、
16、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吉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6、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
17、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
18、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
1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
20、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以上意见,供参考。二八年九月十八日7、 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问题的请示(桂环
21、报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8、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95 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1135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200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用向城镇污
22、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控制间接排放可采用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般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方式。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 年我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二、为在充分利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的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方案要求根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和各种污染物处理的难易程度,设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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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 有关 环境影响评价 复函 规范 批复 199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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