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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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文件汇编.精品文档.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文件汇编2011年4月8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文件汇编目 录湘质安监字2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湘质安监字20114号 签发:陈高立各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湘建建2010149号)和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湘建建201023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努力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
2、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达标验收管理。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按规定要求合理配备相关人员,建立健全本地区达标验收组。二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达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细化达标验收工作程序、检查方法和检查要点,使达标验收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三是按规定上报达标验收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等相关资料。请未上报组建达标验收组相关资料的市州,于2011年元月底前,将资料上报我站安全管理科。 二、严格达标验收标准。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达标验收组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规定,严格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达标验
3、收检查评定,不得将未达标的工程项目通过达标验收。对一时达不到标准的工程项目要采取下发整改、停工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达标。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达标验收工作的层级监督和指导。我站将适时对各市州达标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积极开展建筑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州,必须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认真组织开展,2011年2月底前,要首先完成对辖区内特级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阶段性动态评定或达标验收工作,并将其阶段性动态评定或达标验收情况上报我站安全管理科。另,请各市州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湘建
4、建2010220号)要求,于2011年2月23日前,将本地区“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资料上报我站安全管理科。联系人:李云联系电话:0731-82213414二O一一年元月十七日湘建建2010239号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湘建建201023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二O一O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 第一
5、条 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的即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四条 各级安
6、全监督机构要组建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所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各级达标验收组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具体工作办法等应报上级安全监督机构达标验收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组建后应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达标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设组长1名。达标验收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工程类学历、中级以上工程类别技术职称、5年以上监督工作经验,且通过省质安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因工作需要
7、或其他原因,市州达标验收组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书面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并附新成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验收工作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分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修施工实行阶段性动态评定。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阶段性动态评定全部合格,其中主体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优良的工程项目,确认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 第七条 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各阶段性动态评定时,工程施工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
8、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第八条 阶段性动态评定按照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考核、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署评价意见、安全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评价、验收评定组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项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周组织不少于1次的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和整改记录。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项目每个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考核和评分,并形成评分记录,作出考核结论
9、。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自查和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见附件1,下同)上签署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意见。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企业考核以及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的评价后,将自查整改汇总目录、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报项目监督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评定申请。日常监督评价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识别与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10、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阶段性评定申请后,其达标验收组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复查。复查结合日常监督评价,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评分的基础上,日常监督评价中每下发一次整改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1分;一次停工通知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2分;记录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3分;记录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在复查评分分值中扣4分。工程项目各阶段性评价全部完成后,提出该项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结果。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存在的
11、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并将阶段性动态评价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各项目达标验收结果及时排序汇总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安排专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达标验收结果分企业汇总后,对不属本市州管辖的企业,还应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达标验收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法,认真完成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达标验收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
12、收组应根据各市州上报本地达标验收项目排序汇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10%。抽查工作可结合“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评选检查、季度性督查进行,也可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对验收评定不认真、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全数否决该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并暂停该市州达标验收组验收评定资格,严格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整改通过;对项目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项目抽查符
13、合率同比例和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达标验收合格项目的数量和项目名称(具体计算示例见附件2)。各市州应参照本条规定组织对所属县(市)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和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附件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项目名称评定阶段结构形式工程规模分部工程完成比例 %工程项目自查以及整改情况附自查和整改
14、汇总目录 项目负责人:(签章)施工企业现场考核意见附施工企业考核评分汇总表 企业负责人:(签章)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章)工程监理评价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章)日常监督评价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次数: 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次数: 次记录一般不良行为告知书次数: 次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告知书次数: 次 项目安全监督工程师:验收评定小组阶段性评定结果复查时间复查评分最终评分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该项目 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等级为:达标验收组组长: 安全监督机构:(盖章)组员:注:本表1式3份,施工企业、验收评定小组、安全监督机构各留存1份。附件2确定各市州施工安全质量标
15、准化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数量的计算与示例计算式:一、按本办法规定确定市州项目抽查数量,项目抽查率r(r10%)。二、符合率C。 A:本市州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B: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检查符合的项目数。三、市州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数N。当C50%,N= AC,N数值出现小数点时按四舍五入方式取值;当C50%,N=0。示例:某市2010年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总数为2000个。 通过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该市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抽查项目220个,项目抽查率11%(10%符合规定要求)。经专家组检查,共有160个项目符合要求,项目符合率50%。该市201
16、0年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数N=200072.7%=1454,即该市上报的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排序汇总前1454个项目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合格项目。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17、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
18、一并计入。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时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
19、正。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
20、知规定。对安全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准予备案的,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见附件1)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五、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账户上。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21、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作为降低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八、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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