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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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7-12-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检测、验收、使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均应遵守规定和本细则。第三条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在职责范围
2、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十二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第五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第六条 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第八条 经批准的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
3、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未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生产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属于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范围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直接向
4、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申请。检验样品应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出具封样手续;检验报告应按公安部规定的全国统一格式填写。第十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审批程序 (一)初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材料审查是指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实地考核是指实地考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初审合格的,经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二)复审。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复审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并核发生产登记批
5、准书。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属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并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四年,每年一至三月份进行年审。年审时由企业填写年审登记表,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年审合格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年审标志;年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年审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无效。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年审。生产登记申请书、年审登记
6、表按公安部统一格式印制,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第十二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 (一) 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 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的。第十三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第十四条 省外技防产品在豫销售的,应在本省设立固定的办事机构或明确指定本省一个单位负责全省销售网络的管理,并持有效手续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销售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监督
7、管理。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认证证书、标志、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严禁销售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第三章 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按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或技防系统投资额(按人民币计算)划分为四级:(一) 一级技防系统: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 二级技防系统: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三)三级技防系统:三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四)四级技防系统:无风险等级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实行资
8、格等级管理。资格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第十七条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资格等级条件:(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年度内承接的技防系统,经检测、验收通过的工程总额3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6、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二)二级资质: 1、 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年度内承接的技防系统,经检测、验收通过的工程总额150万元以上;
9、 4、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6、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三)三级资质: 1、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 年度内承接的技防系统,经检测、验收通过的工程总额80万元以上; 4、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6、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四)四级资质: 1、 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2、有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相关专业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队伍;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10、 4、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5、遵守法律、法规,服从行业管理。第十八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河南省技防系统从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单位管理体系;在册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工程师、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五)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工具、器械及调试、检测设备清单;(六)用于技防系统的安全、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手册;(七)经营场所证明;公司简介;(八)接受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保证书。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申办程序:申请技防系统从业资格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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