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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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精品文档.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工作,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3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机构,是指已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2、,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正常秩序。组织对省内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认定和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初审工作,并对进入浙江从业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登记和监管。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和评价行为的监管。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处(科)室应对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加强监管。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总局“双五条”禁令,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不得干扰安全评价机构正常的安全评价工作;不得干扰评价结论;不得以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形式介入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切实维护好安全评价机构独立进行评价
3、,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地位。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本单位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评价资质的单位;(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三)不得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四)承担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人员必须进驻项目现场;(五)必须由本单位专职评价人员签署安全评价合同;(六)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行业机构执业;(七)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刁难企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逃避监管或故
4、意隐瞒真实情况。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合同签定后,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便安监部门对本地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申请安全评价资质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必须是取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在上一年度省局组织的考核中被评定为优良的安全评价机构。受到投诉、举报正在调查核实期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满一年者,不予受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申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第三章 考核管理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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