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研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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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研究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是指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在人体上对人的生理、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法进行研究的活动;通过生物医学研究形成的医疗卫生技术或者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性应用的活
2、动,包括临床新技术、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和食品营养等研究活动。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及诊断试剂等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符合科学标准和伦理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科研立项、学术和伦理审查、登记备案和技术评估制度等,使风险最小化,保障受试者权益,促进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健康、有序地开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开展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科研院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计划生育机构
3、等企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机构(或组织)”)。第五条 机构(或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主体。机构(或组织)的设施与条件应当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科学研究的需要。机构(或组织)负责对本机构(或组织)开展的所有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登记备案、过程管理、验收和评估管理等。机构(或组织)内部立项审批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资金设立科研项目的基础。第六条 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应当坚持透明化原则,履行网络登记备案,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
4、部门负责辖区内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监督管理。非卫生计生系统各机构(或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研究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八条 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实行立项管理制度。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内部立项审批制度,履行科研立项程序。研究者根据医学科学问题提出研究方案,向机构(或组织)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机构(或组织)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单位盖章后方可立项。机构(或组织)科研立项管理应当是各级各类科研投资机构进行科研项目投资管理的基础。多中心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除牵头机构(或组织)对项目进行总体设计和立项管理,各参与机构(或组织)也应当
5、对本机构(或组织)执行部分进行审核备案。第九条 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申请立项时,研究者必须向该机构(或组织)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立项申请; (二)研究者资质与科研工作简历;(三)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科学文献总结、实验室工作、动物实验结果和临床前工作总结等)及研究方案;(四)质量管理方案;(五)项目风险的预评估及应急预案;(六)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必须建立在科学文献和包括动物实验在内的临床前研究基础上,整个试验设计、数据收集、处理等应当科学严谨,符合普遍认可的科学规范和研究诚信原则。第十一条 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专家
6、评审机制,成立由医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开展的研究项目进行科学性审查。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机构(或组织)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第十二条 开展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的机构(或组织)应当依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设立伦理委员会,遵循伦理基本原则,对拟开展的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并指导实施知情同意。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应当公开,有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第十三条 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风险管理制度,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可申请省级或国家级伦理专家委员会复审,机构(或组织)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在立项审查时判定
7、风险程度,与科研人员共同制定具体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程度判定应参考以下有关因素: (一)涉及孕产妇、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囚犯等特殊人群; (二)人体侵入性创新干预研究; (三)预期风险不可评估,敏感性高或社会影响大; (四)危险度高(可能导致死亡等);(五)与境外机构(或组织)开展科研合作;(六)多中心、大样本研究; (七)涉及国家安全、生物安全; (八)涉及人类遗传物质研究; (九)其他。第十四条 申请省级或国家级伦理委员会复审,除提交第九条立项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或组织)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二)机构(或组织)伦理委员会对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审查记录,审查过
8、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三)经过机构(或组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知情同意书样稿;(四)机构(或组织)伦理委员会给出的审查意见文本。第十五条 开展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避免在科研立项时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同时对于具有自主创新潜力的科研项目给予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自主知识产权被窃取或丢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入境的国际合作项目在机构(或组织)立项审查的基础上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或组织)应不予立项:(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违背伦理原则;(三)基础
9、研究证据不足;(四)人体研究的风险(包括潜在风险)过大,超出本机构(或组织)可控范围的高风险研究;(五)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要求;(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七)应禁止研究的其它情形。第三章 登记备案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全社会可利用该系统了解和监督本地区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第十八条 机构(或组织)作为科研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或组织)拟登记备案的项目进行内部审查,认真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和规范性要求,避免遗漏或备
10、案信息不实等现象。登记备案工作应当由机构(或组织)内部相关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进行科研项目的网络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机构(或组织)应当将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在纳入第一个受试者之前,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备案,获得项目登记号。第二十条 涉及人体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研究题目、研究批准和实施机构(或组织)名称、研究者信息、研究经费来源等;(二)研究设计方案概要,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质量控制方案、标本采集信息等; (三)研究项目审批情况,机构(或组织)的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查信息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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