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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精品文档.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
2、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每次评定应在省局布置任务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费)登记(含出口退免税认定)情况1.税(费)登记变更;2.登记证件使用;3.税务认定情况;4.扣缴税款登记;5.银行账号报告。(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
3、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财务制度健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三)发票管理情况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的报送;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3.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四)税(费)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按期申报情况; 2.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五)税(费)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费)款按期入库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情况;2.陈欠清理情况。(六)无其他涉税违法行为1.无其他税收违法行
4、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5分;发票管理20分;税(费)申报情况20分;税(费)款缴纳情况30分;无其他涉税违法行为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或注销恢复不满两年的;(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营业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第八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纳税人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B级:(一)未按期申报四次以上或代扣代缴未按期申报次数四次以上;(二)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或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三)应纳税(费)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或代扣代缴税(费)入库率在90%以下;(四)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且累计次数达到四次以上的;(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有四次以上未按期抄报税行为的;(六)出口企业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有四次以上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七)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情形之一的; 1.虚开、代开发票;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5.虚开收购凭证,
6、进行偷税;6.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一)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有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费)退回行为、逃避追缴欠税、非法印制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二)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三)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未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其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
7、核实,直接初定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设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宣传和监督,以及纳税信用等级的审定工作。评委会可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加。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第十三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机关、地方税务局机关在评定期内向纳税人发放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或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网站上下载。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发布评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领取或下载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如实填
8、写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为基础,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提交的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验证,初步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初评情况汇总后报送上一级税务局。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局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初评情况进行审核,国税、地税初评等级不一致的,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纯地税户由地税局评定),评定结果汇总后提交评委会审定。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拟定为A级的纳税人,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A级;有重大异议的
9、,则由评委会进行复审。纳税人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本次等级评定确定为AA级;连续三次及三次以上评为A级的,应在A级确定后7日内报省局评定委员会审定,无异议的确定为AAA级。第十六条 A(AA,AAA)级纳税人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在浙江国税网站、浙江地税网站,浙江省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告,以供纳税人及相关部门查询。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选择适当方式公告本辖区A(AA,AAA)级纳税人名单。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向纳税人和社会提供纳税信用等级公开查询,推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第十八条 纳税信
10、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在评定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确认并提出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的意见,填写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调整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报送评委会审定,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在评定期内由于稽查在案尚未结案而无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稽查结案后,自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正常评定流程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
11、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第二十条 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评定依据不足、适用标准不当、评定程序错误、超越评定职权、评定结果显失公平等问题,应责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评定。第四章 激励与监控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二条 对A(AA、AA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以下鼓励:(一)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以及发票协查等检查外,自纳税信用等级确定日起,A级纳税人两年内不得重复稽查,AA、AAA级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
12、查;(二)自认定A级纳税人两年内,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一次;评估实地核查必须经县(市)税务局局长批准;(三)联合授予纳税信用等级证书或牌匾;(四)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以下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1.常用证件免携带服务。AA、AAA级纳税人常用证件由税务机关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 AA、AAA级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无需再提供以上证件。但证件内容发生变更时, AA、AAA级纳税人负有及时更新的义务。(常用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法人身份证件)。2.发票管理服务。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票领购限量放宽至一个季度。3.绿色通道(特约)服务。提供绿色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
13、各类涉税事项。4.政策专递服务。税务机关按期将政策汇编和新出台的有关政策通过方便的渠道送达AA、AAA级纳税人,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动态。5.定期上门服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为AA、AAA级纳税人提供一次上门服务,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解答纳税人的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政策讲解,帮助纳税人用好税收政策。第二十三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税(费)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四
14、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施以下措施:(一)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二)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年度检查计划;(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供应量从严核定;普通发票的发售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四)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五)定期开展纳税辅导;(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
15、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管理措施。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属期是指纳入评定的连续的两个会计年度;评定年度是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年度;评定期是指在评定年度内评定工作起始之日至结束之日;评定日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初步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日期;确定日是指各级评委会审核确定信用等级的日期。第二十八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第二十九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浙地税发200955号)停止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