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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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精品文档.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2、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专用航道的工程质量鉴定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核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核定”)两个阶段。第五条 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第六条 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第二章 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 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
3、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第八条 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五)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六)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七)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八)设备安装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绿化工程已完工一年;(九)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第九条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
4、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第十条 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须提交的材料(一)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附件2);(四)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资料;(五)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成立工程质量鉴定组,鉴定组人数不应少于3人。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二条 交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工程建
5、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二)工程实体检测;(三)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件8-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按附件7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合格判定标准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附录D执行。第十五条 工程实体检测按附件8-19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执行。工程实体
6、检测在交工质量鉴定前完成。水运工程进行到下列各阶段项目法人应通知质监机构进行实体检测。(一) 码头下部结构完工后,进入码头上部结构施工前;(二) 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工后,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三) 砼构件预制完成后,进入构件安装前; (四) 主要构件防腐前;(五) 房建工程基础(楼面层)完工后,进入上层施工前;房建主体结构完工后,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前;(六) 船闸工程主体完工后,放水前。第十六条 起重装卸、输送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控制系统安装等设备安装工程鉴定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
7、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引用其检测结论。第十七条 工程实体检测工作由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检测项目和频率。如有必要,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试验检测评估,鉴定组可引用试验检测评估结论。第十八条 工程观感质量由鉴定组组织进行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件8-19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抽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8、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第二十条 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按附件8-19中不同工程类型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核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房建、港区铁路、设备安装、绿化、工艺管道由质监机构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房建、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二十二条 交工质量鉴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情况;(三)按附件7规定的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合格;(四)按附件8-19中
9、规定的工程实体检测合格;(五)起重装卸、输送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控制系统安装按第十六条要求进行空、重载试运行和相关性能指标测试,运行和测试结果满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六)工程外观质量的观感评分综合得分率达到80%及以上;(七)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基本齐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中未发现有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一)混凝土强度、航道疏浚水深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二)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三
10、)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四)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防洪堤标高不满足设计要求;(五)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七)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
11、为质量合格。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三章 竣工质量核定第二十六条 竣工质量核定是指质监机构在水运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水运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质量。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竣工质量核定。竣工质量核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如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且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对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三)航道整治
12、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设计有要求时,应经设计船型实船适航试验及复测,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四)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交了处理报告;(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总结材料;(六)项目试运行报告已完成;(七)竣工决算已完成。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项目具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竣工质量核定申请(附件4)。对于符合竣工质量核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核定并印发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报告(附件5)。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
13、由。第二十九条 申请竣工质量核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附件4);(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三)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情况报告;(四)沉降位移观测报告;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航道整治效果观测报告;(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条 竣工质量核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质量等级是否与运营后的质量情况相符;(二)核查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及交工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三)核查试运营有否产生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四)复测航道断面、泊位水深、码头前沿水深等主要指标;(五)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六)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第三十一条 工程
14、项目竣工质量核定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并提供重载试运转记录,系统性能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四)工程竣工资料应基本齐全、完整、规范,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竣工质量核定不合格。(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及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二)港口装卸设备、船闸设备和其它以设备购置安装工程为主(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工程未通过试运行或系统性能测试,
15、系统性能参数未达到设计要求;(三)航道整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分析,项目各河段(滩)整治综合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四)建设项目在试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处理的;(五)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竣工质量核定不合格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第三十四条 水运工程未经竣工质量核定或竣工质量核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质量鉴定工作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工程建
16、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 列入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鉴定的水运工程项目,按部质监总站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沿海港口10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和内河港口300吨级以下且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港口工程,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核定可合并为一次质量鉴定。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同时废止。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2.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4.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申请书5.水运工程
17、竣工质量核定报告6.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鉴定表7.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8.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鉴定用表9.码头与岸壁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0.防波堤与护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1.道路堆场与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2.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3.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4.航道整治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5.船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6.航标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7.桥梁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8.内河航道护岸工程质量鉴定用表19.附属配套工程质量鉴定用表附件1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 合同段 单位工程、 合同段 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并经
18、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浙江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的要求,现向你局(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2. 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3.其它有关资料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年 月 日附件2参建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工程项目单位工程 工程概况 施工单位质量检验意见:已按施工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施工资料完善,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质量自评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项目经理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施工单位公章监
19、理单位质量检验意见: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为 。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总监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监理单位公章设计单位质量检验意见:施工单位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项目设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质量检验意见: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单位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资料齐全。同意申请交工质量鉴定。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建设单位公章附件3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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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水运 工程质量 鉴定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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