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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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精品文档.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部令),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交通运输部2013年4月23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
2、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
3、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辨识评估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
4、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五)个人风
5、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四)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
6、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辨识、分级记录;(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八)安全评估报告;(九)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
7、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的书面申请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第十三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第四章
8、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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