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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条 文1、总则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居住用地4、公共设施5、工业用地6、仓储用地7、城市绿地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交通设施13、给水工程14、排水工程15、电力工程16、通信工程17、燃气工程第四部分 其他设施 18、环境卫生19、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3、居住用
2、地4、公共设施5、工业用地6、仓储用地7、城市绿地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交通设施13、给水工程14、排水工程15、电力工程16、通信工程17、燃气工程第四部分 其他设施 18、环境卫生19、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附录A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版)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
3、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
4、相关因素。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
5、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用地。R11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R12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13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14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15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16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
6、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21单元式住宅用地 指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23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24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25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
7、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26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33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34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35三类住宅区道路用
8、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36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 以原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R41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特区内、外原农村居民的宅基地。R42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43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R44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
9、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R45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R46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C1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用地。C2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
10、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C31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2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33其它服务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C4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5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GIC1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
11、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GIC21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2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GIC2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4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25文化活
12、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GIC3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GIC41综合医院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GIC42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GIC43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GIC44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
13、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GIC45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GIC5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GIC51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GIC52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GIC53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GIC54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GIC55九年一贯制学校
14、用地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GIC56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GIC57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GIC58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GIC6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7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GIC8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15、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W2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
16、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W3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2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T23长途客运站
17、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S12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
18、地。S13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S14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5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S2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S21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
19、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U2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施的
20、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U22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U23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4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6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7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U28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21、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3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U4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5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U52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6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
22、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7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8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
23、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D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
24、用地(GIC)。E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11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2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3水库水面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E14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E2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1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E
25、22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E23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E3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E4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E6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E7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E8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和盐田等用地。E9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
26、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2.2.3序 号 类别名称 面积(hm2)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1城市规划总用地100.0 2城
27、市建设用地3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其 中 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未利用地露天采矿用地发展备用地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2.2.4 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m2/人)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2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3GIC政府社团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4M工业用地5W仓储用地6T对外交通用地7S道路广场用地8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9G绿地10D特殊用地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100.00100.003 居住用地 3 居住用地3.1布局准则
28、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户数(户) 1300020000 30007000 3001000 人口(人) 4000060000 1000020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的规定。 3.2规划标准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
29、25%30%;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 表3.2.3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637 2130 多层 1825 1420 中高层 1420 1216 高层 1015 8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
30、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表3.2.4住宅类型 小区 组团 低层 29 多层 1850 1.56 中高层 1040 1.25 高层 1030 14 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3.2.5项 目 面积(m2)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m2/人) 居住用地 100 住宅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单身宿舍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幼托用地 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1、表3.2.6项 目 总 量 人(或户)均 居住人数 人 户均人口 人/户 居住户数(套) 户(套) 总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住宅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其它建筑面积 m2 m2/人(户) 住宅平均层数 层 人口毛密度 人/h m2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 h m2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 h m2 住宅建筑净密度 % 总建筑密度 % 总建筑容积率(毛) 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绿地率 % 公共绿地 m2 m2/人 停车场面积 m2 配建车位 个 个/100m2建筑面积 停车率 % 地面停车位 个 个/100m
32、2建筑面积 地面停车率 % 3.3开发控制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3.3.1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层数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独立式住宅用地 12 16 0.3 0.3 低层 30 35 0.8 1.0 多层 25 32 1.5 1.8 中高层 23 30 2.0 2.4 高层 22 22 2.8 3.2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
33、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 城中村
34、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3.4住宅区道路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
35、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
36、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4.2.4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注 机动车道 0.3 10.0,L200m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 0.3 3.0,L50m 步行道 0.5 8.0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坡长(m)。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
37、.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住宅区绿地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
38、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
39、宜小于70%。 3.5.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5.5.4的要求。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5.5.4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L30m L1.5L2L50m L1.5L2L30m L1.5L2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 公共设施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