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发文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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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渭源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发文1.精品文档.渭政发201535号渭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源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渭各单位:渭源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渭源县人民政府2015年3月21日渭源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
2、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主要包括:(一)县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和社会治安协管员;(二)县城区、各乡镇、社区、旅游景点从事环卫、保洁、保绿、保安门卫及其它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三)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县政府尚未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设置、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条件,
3、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后,报县政府审批。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公益性岗位设置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第二章 对象范围第六条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零就业”家庭人员;(二)就业确有困难的大龄失业人员;(三)持有残疾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失业人员;(四)失业的退伍转业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烈军属;(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六)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失业人员; (七)登记失
4、业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八)其他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第三章 人员招聘第七条 聘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严格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指标,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制定招聘方案。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要严格按照招聘方案,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确定就业人员按照“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重点安排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确有困难的大龄失业人员、持有残疾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失业人员及其他失业人员。第九条 招聘程序(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聘用公益性岗
5、位人员计划,内容包括单位简况、岗位介绍、拟招聘人数、条件、期限、岗位补贴及用人单位补助等。(二)信息发布。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和招聘方案。(三)资格审查。个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和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抽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四)组织聘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及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入户调查、考核等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公示7天。(五)上报审批。用人单位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按照要求填写渭源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拟聘用人员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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