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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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精品文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 关 文 件 汇 编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3目 录第一部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1)(一)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汇编(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3)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1126号)“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0)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2、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13)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62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18)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2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2)7、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云煤深安整办字20029号)“关于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基本建设矿井名单的通知”(2
3、4)8、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发20035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9、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发200372号)“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52)(二)安全设施“三同时”法律法规汇编(56)第二部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关规定(61)(一)“煤安标志”有关文件汇编(6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文件(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63)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22号)
4、“关于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66)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31号) “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7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68号)“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73)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6)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82)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煤安监司办字2
5、00323号) “关于同意成立云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的复函”。(89)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234号)“关于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第34号令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92)10、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98)11、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发200259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在用安全装备安全检测合格证 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6)1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安监字200267号) “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6、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1)1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113)1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技装字200313号) “关于做好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116)(二)有关煤安标志法律法规汇编(121)第三部分 我省获“煤安标志”生产厂家及产品(131)第一部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 关 规 定(一)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汇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6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7、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三年七月四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
8、业技术规范。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
9、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章 安全评价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
10、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1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六)验收评价结论;(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 设计审查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
12、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13、承担的;(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
14、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煤
15、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评价达到验收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一条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
16、复印件;(四)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五)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六)联合试运转报告;(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7、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
18、一字2001126号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搞好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从源头把好安全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从生产、科研、建设等单位聘用一批安全专家,参与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现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选聘有关专家,组成国家局煤矿建
19、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第二条 选聘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认真履行职责;2在煤矿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熟悉煤矿设计和安全生产工作;3.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 国家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由采矿、机电、通风、矿建、地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两个组,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由国家局指派。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有关具体事项的组织工作。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一司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第四条
20、 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国家局进行资格审查后聘任,每届任期2年。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 属于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由国家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和组织进行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从专家组中抽调专家,组成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工作。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 专家进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1、和竣工验收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客观、公正地提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意见;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企业的正当权益。严禁收受、索取有关单位的礼品、礼金等,严禁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高消费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3严格保守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秘密。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单位和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专家所在单位接到聘请专家参加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专家本人,按要求抵达并开展工作。第十条 国家局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22、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局予以解聘:1身体不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3所在单位因故提出更换专家,经国家局同意的;4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违反有关法纪行为的;第十二条 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家局备案。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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