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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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精品文档.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20060926发布 20070401实施联合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
2、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GB 50229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8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
3、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
4、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
5、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电力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
6、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 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待业标准的关系。2. 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3. 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4. 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7、要求。5、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参 编 单 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
8、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Hilti有限(中国)公司、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向东、徐文明、龙 建、李 标、郑培钢、张焕荣、龙 辉、王立民、孙相军、马 恒、沈 纹、倪照鹏、李岩山、王爱东、徐海云、余 威、肖裔平、李佩举、丁国锋、徐凯讯、王东方目 次1 总 则(4)2 术 语(4)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5)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6)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8)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8)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8)5.3 建筑构造(9)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9)6.1 运煤系统(9)6
9、.2 锅炉煤粉系统(10)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11)6.4 汽轮发电机(11)6.5 辅助设备(12)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12)6.7 电缆及电缆敷设(13)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14)7.1 一般规定(14)7.2室外消防给水(16)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17)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18)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19)7.7消防排水(19)7.8 泡沫灭火系统(19)7.9 气体灭火系统(20)7.10 灭火器(20)7.11 消防车(21)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
10、防设备控制(21)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2)8.1 采暖(22)8.2 空气调节(22)8.3 电气设备间通风(22)8.4 油系统通风(23)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23)8.6 其他建筑通风(23)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23)9.1 消防供电(23)9.2 照明(23)10 燃机电厂(25)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5)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26)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26)10.4 燃料系统(26)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27)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7)10.7 其他(27)11 变电站(27
11、)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27)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29)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29)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29)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9)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1)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31)本规范用词说明(32)附:条文说明(32)1 总 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12、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
13、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3 主控制楼 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户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4 网络控制楼 net control building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5
14、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2.0.6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丁二级吸风机室丁二级除尘构筑物丁二级烟囱丁二级脱硫工艺楼戊二级脱硫控制楼丁二级吸收塔戊三级增压风机室戊二级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碎煤机室、
15、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丙二级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丁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戊二级灰浆、灰渣泵房戊二级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进水建筑物戊二级冷却塔戊 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供氢站甲二级启动锅炉房丁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空气压缩
16、机室(有润滑油)丁二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丁二级天桥戊二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雨水、污(废)水泵房戊二级检修车间戊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给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隧道丙二级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特种材料库乙二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一般材料库戊二级材料棚库戊二级机车库丁二级推煤机库丁二级消防车库丁二级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17、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3.0.5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3.0.6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0.7
18、 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层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0.10 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19、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表4.0.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重点防火区域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主厂房区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及脱硫建筑物(干法)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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