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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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精品文档.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plan transportation desig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T 503294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 部 施行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238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对原标准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定S
2、DGJ1078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为电力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DL/T503294,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标准(SDGJ1078)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1 总 则 1.0.1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法令,使设计符合国情,并做到技术先进、方案优化、生产安全,能获得显著的综合效益,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凝汽式燃煤发电厂的设计以及高温高压供热式机组的
3、热电厂的设计。小于上述机组容量的发电厂设计,可参照使用。 1.0.3 本规程根据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原则进行编制。总图运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震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永冻土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的发电厂,应遵守现行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1.0.4 总图运输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依靠技术进步,积极推广经过鉴定的CAD软件,因地制宜地采用新布置,并应具备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和协议文件。 发电厂总图运输的规划和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
4、,合理选择运输和计量设备,降低工程造价,节省运行费用和缩短建设周期。 1.0.5 总图运输设计,必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设计中尚应减少场地开拓工程量和既有建筑的拆迁。 2 全厂总体规划 2.0.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宜与邻近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协作,联合建设部分公用工程设施。煤电联营的发电厂,应扩大联合建设项 目。 2.0.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建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按批准的规划容量,对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和供排水设施、贮灰场和灰管线、供热管
5、线、厂外交通、出线走廊、防洪排涝人工构筑物等,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景发展,统筹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以厂区为中心,使厂内外工艺流程合理,缩短各种管线; 2.0.2.2 全厂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现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0.2.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的关系; 2.0.2.4 厂内外铁路、道路、港口的联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2.0.2.5 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2.0.2.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避免高填深挖。 2.0.3 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减少发电厂所排放的粉尘、废气、废水、灰渣对环境的污染;对发电厂厂区、生活区的规划,宜避免受邻
6、近工业企业散发有害物质的影响。 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宜为灰渣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综合利用场地的位置,应按灰渣输送方式、成品外运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 2.0.4 厂区方位,应结合场地制约因素、城镇规划和建厂地区的外部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厂区外形不宜强求方正。厂区位置应处于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地段,并与活动性大断裂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0.5 循环水管线的路径,应结合工艺要求和沿途自然条件合理选择,并力求缩短管线长度,减小水头损失,避免循环水排水对附近水域的有害影响。 近期循环水管沟的规划走向,不宜穿越扩建端施工安装场地。 补给水管道的路径,宜沿厂外现有道路或农用道路敷设。远离厂区的水泵房应考虑
7、必要的通信、交通和生活设施。 2.0.6 厂外灰渣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贮灰场宜适当靠近厂区,应利用附近的沟谷、荒地、劣地和煤矿塌陷区。当利用水域岸旁滩、洼地或海涂堆存灰渣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和影响河流泄洪; 2.0.6.2 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和当地规划的防排洪设施; 2.0.6.3 灰管线宜沿现有道路或农用道路和河网边缘敷设,并宜避免影响农业耕地; 2.0.6.4 当采用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考虑公路或河道的通过能力和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0.7 发电厂出线走廊的规划,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
8、线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的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统一安排,并宜避免交叉。高压输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2.0.8 2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屋外配电装置,宜结合电力系统布局,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脱离厂区布置或与附近地区的枢纽变电所合并建设。 2.0.9 热电厂应靠近供热用户,厂外供热母管宜采用多管共架敷设,并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相协调。 2.0.10 发电厂生活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0.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宜处于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0.10.2 生活区宜以城镇或工矿区居民点为依托,对位于城市
9、及其近郊的发电厂,生活区可结合城市规划统一安排;靠近厂区的生活区,其距离应根据卫生要求和职工上下班的便利来确定,不宜超过1.5km,必要时可设置宽度不超过20m的防护林带; 2.0.10.3 生活区规划应根据发电厂规划容量时的定员数,按当地建设标准,经计算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生活区主要人流方向宜避免与铁路平交。 2.0.11 施工安装场地,宜布置在厂区扩建方向。发电厂扩建时,生产和施工宜明确分区,减少相互干扰。 施工生活区宜靠近施工现场布置,但不得影响发电厂的扩建。 总体规划宜为施工期间利用永久性铁路、道路和建、构筑物等创造条件。 2.0.12 在满足全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
10、计的铁路专用线、发电厂生活区、厂外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应由发电厂主体设计单位对其建设标准、平面布置、铁路路径和主要高程的相互衔接,作必要的控制和归口。 2.0.13 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须新建时,经比选可因地制宜地采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和挡水围墙。 防排洪(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3 厂区总平面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按批准的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改建、扩建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及原有建筑设施的拆迁。
11、3.1.2 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空间组合,应做到分区明确,合理紧凑,生产方便,造型协调,整体性好。有条件时,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多层建筑和成组布置,并应与现有和规划建筑群体相适应。 3.1.3 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在地形复杂地段,可结合地形特征,适当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将建、构筑物合并或分散布置。 3.1.4 主厂房、冷却塔、烟囱等荷重较大的主要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地段。 地下设施较深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或需填土的低洼地区。
12、需要抗震设防的发电厂,建筑场地宜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地段。 3.1.5 主要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主要车间的朝向,应为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提供良好条件。 汽机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宜避免西晒。有风沙、积雪的地区,宜采取措施减少有害影响。 对形、山形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满足通风和日照的需要。当半封闭的庭院内不产生有害的散发物,且该建筑的占地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1.6 建、构筑物和露天堆栈、作业场场地、宜按生产类别成组布置,建筑红线宜规整。 3.1.7 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和贮存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等,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
13、带。 3.1.8 厂区各公用配电间位置的确定,应根据电源和负荷要求,使电力电缆短捷,并布置在相关的生产分区内,宜与其他车间合并建设。 3.1.9 生产区主要通道宽度,应按规划容量并根据通道两侧建、构筑物防火和卫生要求,工艺布置,人流和车流,各类管线敷设宽度,绿化美化设施布置,竖向布置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经计算确定。 3.1.10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爆、防振、防噪声。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使防振、防噪声要求高的建筑物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 3.2 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 3.2.1 主厂房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1 应适应电力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为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操作维护创造良好的
14、工作环境,道路通畅,与外部管线连接短捷; 3.2.1.2 当采用直流供水时,主厂房应靠近取排水口; 3.2.1.3 固定端宜朝向发电厂生活区或城镇; 3.2.1.4 扩建端应按规划容量留有必需的扩建用地; 3.2.1.5 应使高压输电线出线方便; 3.2.1.6 炎热地区宜使汽机房面向夏季盛行风向。 3.2.2 大型发电厂锅炉房至烟囱之间炉后设施的布置,应考虑检修通道和地下管线布置的要求。当环保要求预留脱硫装置场地时,宜在炉后烟囱附近布置。当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该地段建、构筑物可布置在不同台阶上。 3.2.3 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的主厂房,宜靠近热、电负荷,并避免供热管线从扩建端引出。 3.2
15、.4 矿口发电厂的燃煤采用皮带输送时,主厂房固定端或锅炉房外侧宜靠近来煤方向。 3.2.5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5.1 进出线方便,与城镇规划相协调,避免相互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3.2.5.2 位于汽机房外侧,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厂区固定端、锅炉房外侧或厂区围墙之外; 3.2.5.3 可布置在循环水冷却设施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并位于产生有腐蚀性气体及粉尘的建、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5.4 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都需扩建时,最高一级电压配电装置的扩建方向,宜与主厂房扩建方向相一致。 3.2.6 大容量主变压器应布置在汽机房外侧,
16、当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也可布置在锅炉的两侧。单机容量较小的发电厂,主变压器可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 主变压器就地检修时,附近应有必要的检修场地,在汽机房内或变压器检修间检修时,应有搬运通道。 3.2.7 主控制楼宜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可设天桥与主厂房相连。 网络控制楼宜靠近配电装置,不设至主厂房的天桥。当条件允许时,可与高型屋外配电装置上层巡视走道连接。 屋内配电装置宜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 3.2.8 微波站的布置应满足通视条件,避开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的遮挡。 3.2.9 燃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9.1 宜布置在烟囱的外侧或厂区固定端; 3.2.9.2 应便于铁路
17、的引接和燃料输送,缩短输送距离,减少转运和降低提升高度; 3.2.9.3 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10 运煤综合楼和运煤集中控制室宜布置在运煤系统附近受粉尘影响较小的地段。 3.2.11 运煤栈桥的走向,应根据规划容量、总平面布置合理选定。与煤仓间的接口,宜从固定端引入,也可采用在一、二期之间或跨越汽机房屋面等方式灵活布置。 3.2.12 翻车机室的布置,应使运煤工艺流程合理和满足铁路作业线的有效长度。解冻室应布置在铁路调车作业的方便地段。 3.2.13 发电厂点火及助燃油设施(油罐,供、卸油泵房),宜布置在靠近锅炉房侧、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如有安全防护设施,
18、也可布置在地形高处。当采用铁路运油时应位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尽端。 3.2.14 火灾危险性属丙类油品(以下简称丙类油)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4的规定。当采用甲、乙类油品时,必须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表3.2.14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3.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3.2.15 当丙类油储罐储量不超过表3.2.15的规定,且具有相应的消
19、防能力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储罐之间的间距可根据施工和操作的要求确定。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定3.2.14的规定执行。 表3.2.15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储罐名称单罐最大储量(m3)一组最大储量(m3)丙类液体50030003.2.16 丙类油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6.1 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当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四行; 3.2.16.2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
20、容量; 3.2.16.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3.2.16.4 防火堤高度宜为11.6m,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3.2.16.5 沸溢性油品(指含水率在0.3%0.4%的原油、渣油、重油等)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3.2.17 油品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和储罐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不宜设防火堤。 3.2.18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3
21、.2.19 防火隔堤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防火隔堤顶面应比防火堤顶面低0.2m。 3.2.20 丙类油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0的规定。 表3.2.20丙类油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储罐防火堤外侧基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总储量不超过5000m3的丙类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3.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建在码头上产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不受限制。 5.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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