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测绘公司修改稿2011-7-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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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测绘公司修改稿2011-7-18.精品文档.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2011-8-31签发 2011-10-1实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印发目 录 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11 号) 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1 总则1 2 术语1 3 一般规定6 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9 5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14 6 附则17三、附录1、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示范文本)2、浙江省房产测绘合同(示范文
2、本)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位于房屋主体结构之外,包括廊、阳台、飘窗、室外楼梯、台阶、露台等;房屋的围
3、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2.2房屋主体结构指房屋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形成能承载房屋荷载的空间体系。主体结构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稳定性,以确保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如:房屋框架、柱、承重墙、梁等。2.3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建议:不加限定,删除“成套房屋的”。2.4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廊、室外楼梯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室,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
4、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建议:可采用原版本(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2.5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成套房屋的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建议:不加限定,删除“成套房屋的”。2.6 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的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2.7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产
5、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2.8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建议:套内改为户内。2.9 幢指一座地上部分独立,主体结构为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不可分割,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2.10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指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延长线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2.11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12 自然层指房屋室内地坪0以上,层高2.20m以上,按楼板或地板结构分层
6、的楼层。2.13 技术层指专用于为安装布设水、电、暖、卫系统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检修用的空间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等)。2.14夹层(附层)指房屋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2.15 插层指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2.16 架空层指房屋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2.17 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2的房屋地下使用空间。2.18 半地下室 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2.19 防潮层指防止地
7、面以下土壤中水分进入砖墙面而设置的材料层。2.20 骑楼指建在道路(街、巷)旁,底层部分用作行人公共通道的房屋。2.21 过街楼指底层(部)有道路通过的楼房或上部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的相连楼房。2.22 功能区指根据房屋不同规划用途和使用功能而划分的局部楼层或局部区域。功能区可再分为若干个下一级功能区,各功能区之间可能相互包含、交叉、并列。2.23 设备间(房)指幢内(独立的)有具体明确的用途,用于设置各种应用设备以及进行综合布线交接的房屋,包括配电、变电、有线网络等用房。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竣工图纸所标定的用途认定。2.24 水箱间指建有储水池和机械设备的房屋,用砼建造的水箱或储水池不属
8、此范围。2.25 屋顶楼梯间指沿楼梯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屋面,四周有围护结构,有顶盖,供顶层维修或安全出入用的房屋。2.26 屋顶电梯机房指沿电梯井通道到达屋顶,突出房屋顶层,有顶盖,供设置、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的房屋。2.27 门厅指房屋中位于出入口处、用于接纳和疏散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等的交通枢纽空间。2.28 大堂指房屋内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等功能的使用空间。2.29 廊指联系房屋的水平交通空间。指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门廊等。柱廊:有顶盖和支柱,供人们通行的
9、水平交通空间。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围护、无支柱的架空通道。檐廊:设置在房屋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一般两端有围护、无柱、且有平台(应高出室外地面一个台阶以上)。 挑廊:挑出房屋外墙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间。回廊:在房屋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门廊、门斗:指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2.30 阳台 指与房屋相连相通,有底板、永久性上盖、围护结构等,供
10、人们活动、休息及晾晒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属设施。2.31 雨篷指设置在房屋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32 飘窗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33 楼梯指设置于房屋室内或室外联接房屋各层之间阶梯式的垂直交通通道,是楼房的交通设施。2.34 室外楼梯指依靠或搭建在房屋外墙体上,位于房屋主体结构外,通达房屋各层的固定楼梯。2.35 电梯井 指用于电梯升降的垂直通道2.36 台阶 指房屋出入口处不同标高地面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房屋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2.37 主墙 指房屋竖向平面或曲面构件,并主要用来分隔房屋内外环境空间
11、,是房屋的主要承重载体之一。2.38 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栏杆等。2.39 幕墙指突出于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石材等材料做成的围护结构。建议改为:指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2.40 围护性幕墙 指直接作为房屋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41 装饰性幕墙指设置在房屋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42 勒脚 指房屋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43 露台(平台)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活动空间。2.4
12、4 复式住宅指套内空间跨跃两个楼层以上(含)的住宅,厅的高度为两楼层及以上。2.45 错层 指套内部分空间的地坪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个层面,无重叠面积的房屋。2.46 跃层住宅 指房屋套内空间跨跃两个自然层以上的住宅。2.47 多功能综合楼指一幢楼内,综合了多种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功能的综合楼称为商住楼。2.48 结构转换层指房屋某楼层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2.49 避难层(避难空间)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中,因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
13、难的楼层。2.50 公共(消防)通道指为满足房屋消防或公众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且未形成独立封闭空间的通道。2.51 公共开放空间指房屋内部供公众使用无封闭维护墙体的开放区域。建议改为:指建筑物内部供社会公众或小区业主休憩、停车等而设置的无封闭维护墙体的开放区域。2.52 裙楼、塔楼指建筑群中,高楼层建筑的水平投影面积是低楼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3以下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2.53 斜面结构屋指设计建造时房屋的顶层部分是坡形屋顶结构,且与房屋整体结构连为一体,可供人居住和日常活动的空间。2.54 伸缩缝(温度缝) 在长度较大的房屋或构筑物中,设置在
14、基础以上的竖直缝,将房屋或构筑物分隔成段,借以适应温度变化所引起的伸缩,避免产生裂缝。亦称温度缝。 2.55 群楼式建筑指同期规划、同期建设、裙房和塔楼为一整体的建筑。2.56 连体楼指多幢楼房通过地下室、架空通廊或地面廊相连等的建筑群。2.57 单元指幢内某一自底层到顶层的垂直通道及通道可达相应楼层的空间。2.58 房屋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建筑空间。2.59 核心筒指房屋中央区域,由电梯井道、楼梯、通风井、电缆井、部分设备间等围护形成,与外围框架形成一个外框内筒的结构形式。3一般规定3.1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测绘应当在通过规划验收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和
15、房屋客体相一致时实施。因施工变更造成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或层数改变或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等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果。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3.2 测绘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采用实地量测法,以测绘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测算。竣工图数据经实地测量,其图上标注尺寸符合实测精度要求时,图纸尺寸可供测算使用。房屋实地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必须进行边长配赋,满足整线段等于分线段之和或矩形对应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要求。3.3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以上)”者含数字本身,“小于(以下)”者不含数字本身。3.4 本细则的
16、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限差)。具体要求如下表: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等级中误差最大误差(限差)一0.01+0.0003S0.02+0.0006S二0.02+0.001S0.04+0.002S三0.04+0.003S0.08+0.006S注: S为房屋建筑面积,m23.5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3.5.1 对特殊的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一级精度;3.5.2 对新建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二级精度;3.5.3 对其他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三级精度。3.6 房屋建筑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 m2,
17、最终面积取位至0.01 m2,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3.7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 m;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3.8 量(测)距精度按照边长总长限差控制和按比例限差控制两种方法评定:3.8.1 边长超过50m,以总长限差控制,限差为0.04m;3.8.2 边长未超过50m,以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计算公式:D(0.02+0.0004D)式中: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m为单位;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3.9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内
18、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系指各计算部位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3.10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a)应具有上盖; b)应有围护结构; 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d)层高2.20m以上; 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3.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和幢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是幢。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裙房与塔楼间相通的群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以连廊等房屋附属设施相
19、连的房屋或临街多个单体建筑以多层房屋相连的房屋视为连体楼按多幢处理。地面有多座独立建筑,地下室相连通,则地面建筑为多幢。结构相对独立或由不相通伸缩缝相连的毗连房屋按多幢处理。建议:按细则原规定操作。3.12 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厚度和内保温层厚度。3.13 房屋层数3.13.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2.20m以上的,计入地下层数。房屋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小于该房屋室内净高的1/3,且层高
20、在2.20m以上的,该房屋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3.13.2 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以上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3.13.3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3.13.4 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3.13.5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其层高低于2.20m的部分,以虚线划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3.13.6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的基础层层面建
21、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3.13.7 技术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a) 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b) 可利用空间的垂直高度在2.20m以上。3.13.8依山坡地形建造的房屋,以主入口室内地坪0为标准划分地上和地下两部分。3.14 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建造的幕墙,其主墙或装饰性墙体的认定,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书为准。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4.1 一般规定4.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
22、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层高2.20m以上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c)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d)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分(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e)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f)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g)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h)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i)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
23、其相应出入口,层高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j) 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k) 作为房屋外墙的玻璃幕墙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 属永久性有柱的车棚、货棚等建筑物,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m) 依山(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n)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o)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库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建议:删除。p)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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