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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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精品文档.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规定,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
2、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
3、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
4、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六条 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 第七条 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3、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出入营业
5、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5、营业场所门前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大门外周边人员、车辆往来情况。 6、营业场所运钞车停靠和交接款处应安装摄像机,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 7、监控中心(室)、守库室、计算机房、重要凭证室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8、金库库区应安装摄像机,保证整个库区不留死角。库区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9、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摄像机,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
6、员的操作情况。 10、监控中心、守库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第八条 营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帧秒,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硬盘录像机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显示时间误差应在2分钟以内。 3、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逆光摄像。当摄像机逆光摄像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4、室内摄像机的安装高度以255米
7、为宜,室外以3510米为宜;电梯轿箱内摄像机宜安装在其顶部,与电梯操作器成对角处。 5、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不宜采用带云台摄像机,以确保对该区域所有人员活动情况的实时监控。 6、金库库内图像显示应进行屏蔽,监控图像应加密保存,只有授权才能查看。 第九条 营业场所入侵报警系统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营业场所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路(含)以上独立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
8、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一般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和其他通信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客户区或大门外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室外应不小于100分贝,室内应不小于80分贝,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分钟。 2、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
9、天。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一级风险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并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 4、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报警探测区域应能有效地覆盖上述区域。 5、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6、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秒。 7、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报警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
10、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8、营业场所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入侵报警装置的探测范围内。防盗报警控制器的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16小时正常工作。 9、金库库区应安装红外报警、振动报警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装置,并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等设备联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入侵事件。并应安装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
11、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以及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10、进入金库的通道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11、监控中心、守库室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二种通讯联络方式。 12、枪弹库、计算机房应安装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 第十条 营业场所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2、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米02米,其视场中
12、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度5度,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3、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4、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不宜面对玻璃门窗,不宜正对冷热通风口或冷热源,不宜正对易摆动的物体。 5、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牛顿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实体防护
13、建设要求: 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与其他工作区域隔开。现金业务区内部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确需设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的窗户时,窗户(外)下沿离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窗户应安装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网的金属防护栅栏。金属防护栅栏钢筋的直径不小于16毫米,固定条扁铁的厚度不小于4毫米,钢筋间距不大于110毫米,固定条间距不大于250毫米。钢筋与固定条以及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螺帽应焊接固定。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与非现金业务区等内部区域用玻璃相隔的,应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安装方式可参照现金柜台,其防护能力应与现金柜台同等。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因消防要求确需另设置安全出口的,应采
14、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现金业务区设置与金库区域相通的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该门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500毫米,通道直径应不大于200毫米,并加装金属网罩。 2、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毫米、台面宽度应不小于500毫米。柜台基座用砖石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300毫米,用钢筋混泥土结构的厚度应不小于200毫米。 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63x63x5毫米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
15、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毫米,二相邻螺丝应小于500毫米。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毫米,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定。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毫米(长)200毫米(宽)150毫米(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上方可安装能移动的盖板。收银槽未嵌入柜台实体部分靠里侧应安装厚度为4毫米以上的钢板,以达到防弹要求。 3、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防弹(复合)玻璃的安装应符合GA38标准相关的要求。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毫米,宽度应不大于1800毫米,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平方米 。防弹(复合)
16、玻璃采用一块或二块水平安装法。 单块防弹(复合)玻璃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40毫米,下沿与柜台面紧贴并用胶水固定,防弹(复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 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防弹(复合)玻璃高度离现金柜台台面应不小于1500毫米,大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上,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在下,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350毫米50毫米,交接部位长度大于100毫米,交接部位间隙不大于20毫米,下部嵌入柜台面深度15-20毫米。防弹(复合)玻璃框架的制作应符合GA518标准的要求。 防弹(复合)玻璃上不得开孔。防弹(复合)玻璃安装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
17、封材料实施密封。 防弹(复合)玻璃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毫米处。 4、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应符合GA576标准要求。一级风险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时间等信息并保存30天以上。 5、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或防弹玻璃。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因建筑结构等原因无法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营业场所一层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防弹玻璃或加装金属卷帘。因建筑结构等原因确无法安装防弹玻璃或金属
18、卷帘的应粘贴防暴薄膜(薄膜厚度在02毫米以上),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6、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金属防护门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安装金属 卷闸门的,锁具在现无达到GA/T73标准要求产品的情况下,应安装质量可靠的锁具,并强化该部位的技术防范。 7、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8、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9、营业场所与自助银行相连有相通出入门的,其防范要求应符合本条第6款的规定。 10、监控中心不宜设在底层,
19、因建筑结构等原因只能设在底层的,不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后(边)门、玻璃幕墙。 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金属栅栏。有与本单位内部区域相邻玻璃幕墙的,应安装防弹玻璃或采用金属栅栏等方式进行实体防护。监控中心因消防要求确需增设安全出口的,该出口的门应采用防盗安全门或防盗防火门,平时不得作为出入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一级风险金融机构的监控中心应设卫生设施。 11、枪弹库、计算机房(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第十二条 金库实体防护建设要求: 金库防护应符合JR/T00032000标准相关要求。 1、金库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宜选用c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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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安全 防范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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