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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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精品文档.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11 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4 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1.5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1.1.6 承包、改制、租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
2、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人数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 操作规程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制定年度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自提自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职专业技术人员。3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32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足额配备。 4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按时接受再培训。41 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4.1.1 在有效期限内; 4.1.2 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1.3 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国家安监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4、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与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1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1) 高瓦斯矿井;(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 水文地址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5)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6) 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62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63 重大危
5、险源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64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65 对重大危险源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7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72 煤矿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条规定配齐救护装备。73 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
6、协议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91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应提供安全检查作业、采煤机作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作业、瓦斯检查作业、探放水作业、提升机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等工种的证件。 92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9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94 持有特种作业人员
7、操作资格证的人数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101 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井下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的安全教育再培训不少于20小时。102 转岗安全教育培训调换工作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103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天。104 经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各生产环节均采
8、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12 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113 建立粉尘检测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114 劳动保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12煤矿的证照(基建矿井提供采矿许可证,生产矿井提供“六证”)。121 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坐标点相符合;批准开采煤层;有发证机关签章;采矿许可证必须由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许可范围;有发证机关签章;123 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与实际相符;在有效期限内;与采掘工程
9、平面图相对照,矿界在坐标标定范围内;允许开采煤层;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证件标注的井口坐标与实际相符;有发证机关签章;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124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名称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限内;有发证机关签章;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有正本和副本;125 矿长资格证12、6 矿长安全资格证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必须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计划,使其熟悉避灾路线。14矿井至
10、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各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141 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立井安全出口必须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间)不得采用非刚性材料的爬梯。142 水平、采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143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实现壁式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各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
11、一个通到进风巷,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保证行人、运输、通风安全。15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151 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152 采区(包括盘区)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153 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154 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161 瓦斯等级鉴
12、定按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豫工信煤【2011】111号文件)执行。162 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171 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量、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172 矿井各采区(盘区)、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水泵房等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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