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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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139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五.精品文档.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的主要内容。第139E章 第31条照明(1)处所各处须设有足够和有效的天然或人工或两者兼备的照明。(2)用于屠宰家禽或用于加工处理或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房间,其所有工作表面均须得到光度不低于320勒克斯的照明。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3)所有用于检查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处所部分,其工作表面的光度不得低于540勒克斯。 (1981年第60号法律公告)(4)所有用以为处所提供照明的窗户及天窗,须
2、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保持清洁及不受阻挡。(5)尽管第(4)款另有规定,任何窗户或天窗如有需要均可髹上石灰水或予以遮蔽,以减低热力或耀目程度。第139E章 第32条通风在内进行以下工作的所有房间或小室(a)屠宰家禽;或(b)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须藉新鲜空气的流通而得到有效的通风,以便(i)令人不快的气味得以除去;(ii)水分冷凝受到防止;及(iii)尽量令可能损害人类健康的羽毛、绒毛、毛发、尘埃及其他杂质的所有微粒均变成无害。第139E章 第33条设备(1)一切设备,包括作以下用途或与以下用途相关而使用的设备(a)屠宰家禽;(b)加工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或(c)处理屠体或家禽产
3、品,或处理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或家禽产品,均须(i)设于方便的位置,并适宜作其拟用的用途;及(ii)在设计、构造及安装方面能使之易于清洁和彻底清洁。(2)署长可指示持牌人将署长认为有以下情况的任何设备移离处所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a)不适宜作其拟用的用途;或(b)不合乎生。(3)用作运送、处理或收纳被宣告不合格的屠体或被宣告不合格的家禽产品的设备(a)须清楚显明地标明“不宜食用”的中文字样;及(b)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4)褪毛缸(a)其构造及安装须能(i)防止输送适合饮用的水的喉管受到污染;及(ii)让水不断进入褪毛缸内,而进水的速度能确保可令人满意地和合乎生地浸烫家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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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家禽 屠宰 出口 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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