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规定3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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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规定314.精品文档.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本规定所称的高速公路工程,是指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本规定所称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机构根据合同要求,按照现行公路勘察设计技术标准、
2、规范、规程,结合项目实际,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费用、合同、安全、环保等实施的检查、监督、咨询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不改变、不减轻、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和人员必须对其经手的监
3、理、审查(咨询)成果负责。第二章 主要职责第六条 省高指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及相关办法、规定;(二)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开展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监督检查其开展情况;(三)指导监督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四)监督检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五)总结评估,提出改进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招标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并签订合同;(二)审批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并监督
4、实施;(三)督促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督检查现场机构组建情况、人员设备投入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以及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执行情况;(四)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进度、工作质量、重大技术方案、地方民事等各种事宜,协调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五)协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建立现场机构,按时提供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提供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图表;(六)定期对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进行考核,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费
5、用。(七)审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提交的阶段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报告和项目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最终报告,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八)定期向省高指报告本项目勘察设计进展及质量控制情况;(九)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结束后,对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第八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后执行;(二)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组织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队伍,组建现场机构,投足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实施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
6、;(三)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设备投入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执行情况、勘察设计进度情况、合同转包分包情况等;(四)审查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五)负责工程勘测全过程监理,对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工作实施全过程旁站、跟踪监控、现场复测、复查、抽查;(六)负责工程设计全过程审查(咨询),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对结构设计进行验算复核,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审查;(七)负责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等中间成果签认和最终成果验收;(八)负责勘察设计费用计量审核,签发支付证书;(九)负责审批外业测量、外业
7、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工作分项开工申请,签发开工令;(十)对勘察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勘察设计工作不执行工作大纲,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不符要求,勘察设计工作进度滞后等,发出整改或停工指令;(十一)提出勘察设计合理化建议和优化建议,特别是对路线比选方案、路线平纵面技术指标的运用和组合、重要结构物和特殊结构物的设计方案、不良地质和特殊路基的处治方案等的合理化建议和优化建议;(十二)在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提交阶段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报告和项目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最终报告; (十三)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或专题工作会议,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勘察设计工作进度、工作质
8、量、需修改的设计内容及方案的进一步优化进行沟通;(十四)定期向业主报告设计进展及质量控制情况;(十五)参加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组织的外业验收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提出验收意见和审查意见。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审查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后实施。(二)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组织勘察设计队伍,投足合同承诺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三)主动配合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及人员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按时提供地形图、勘察设计图纸、计算书、外业测量和地勘资料、外业调查资料、试验资料及勘察监
9、理、设计审查(咨询)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 (四)接受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发出的工作指令和提出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优化建议,对工作指令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意见及建议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报告,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确定是否采纳;(五)在外业测量、外业调查、地质勘察和试验工作开始前,提出分项开工申请,报监理人员审批后执行;(六)提出勘察设计费用计量支付申请,报监理人员审核;(七)参加监理例会,与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就有关勘察设计工作进度、工作质量、需修改的设计内容及方案的进一步优化进行沟通。第三章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招标
10、第十条 每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选择一家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对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根据本项目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规模、复杂程度,选择两家以上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但一个设区市最多选择一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招投标工作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招投标同步进行,但应独立编制招投标文件,且在勘察设计评标定标后独立评审。第十二条 允许具有与承担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任务相应等级资质和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单位,同时参加勘察设计投标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投标,但该勘察设计单
11、位如已在本项目勘察设计投标中标,其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投标书将原封退还,不再参加评标。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依法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依法开展投标活动,依法开标、评标和决标。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报省高指审批,评标结果报省高指核备。第十四条 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人员的能力以及监理(咨询)工作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不得将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费用作为中标的主要因素,其评分值范围510分。第十五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勘察设计监理
12、(咨询)任务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业务。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应的资质要求。第十六条 除特殊工程外,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不得将中标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任务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极少数特殊工程,经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可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第十七条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确保投入项目组、各专业分项审查组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不低于投标承诺,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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