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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潘成全强拆卷宗.精品文档.- 装 - 订 - 线 -案 号:皖高速路政强2012第400001号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卷 宗案 由潘成全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当 事 人潘成全执法机关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立案时间2012年月日结案时间2012年月日立卷时间2012年月日立 卷 人常洁卷内目录序号材 料 名 称份数页码范围备 注01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102现 场 笔 录1203立案审批表1304询 问 笔 录14-505勘验(检查)笔录16-706证据材料粘贴专页18-907案件处理意见书110-1108责令
2、改正通知书1120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1310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11411交通行政限期拆除决定书11512文书送达回证11613履行交通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11714文书送达回证11815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书11916交通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12017文书送达回证12118交通行政强制拆除公告12219交通行政强制现场笔录123-2420交通行政强制结案报告12521备考表126卷内共有26页 归档时间:2012年月日现 场 笔 录执法地点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执法时间2012年02月11日13时25分至13时50分执法人员 谷长勇执法证号3
3、4003068记录人赵静赵静34003302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 潘成全性 别男 身份证号 342322196802282030与案件关系当事人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18255079072联系地址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车(船)号车(船)型主要内容 2012年02月11日下午13时10分,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蚌宁大队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巡查至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发现有人正在修建砖砌结构瓦房。执法人员随即进行初步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建筑物修建人系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村民潘成全。该建筑物共三间,与高速公路斜交。长11.4米,宽6
4、米,面积68.4平方米,最近点距离隔离栅为16米;现场经路政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核实,潘成全在该处所建建筑物整体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到此文字结束) 上述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现场人员签名: 时间: 备注: 此项无内容执法人员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立案审批表 皖高速路政强(2012) 400001 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发现受案时间2012年02月11日 案由潘成全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案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潘成全性别男年 龄45岁住址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身份证号342322196802282030联系电话18255079072法人或其他
5、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2012年02月11日下午13时10分,安徽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巡查至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发现潘成全正在修建砖砌结构瓦房,该建筑物共三间,与高速公路斜交。长11.4米,宽6米,面积68.4平方米,最近点距离隔离栅为16米。该建筑物整体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和公路安全保
6、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受案机构意见经过初步调查,潘成全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案事实存在,建议立案。签名:时间: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同意立案,由谷长勇和赵静具体承办签名: 时间:备注此项无内容询 问 笔 录时间: 2012年 02月11 日 14 时25 分至 14 时 50 分 第 1次询问地点:G36宁洛高
7、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 询问人: 谷长勇 赵静 记录人: 赵静 被询问人: 潘成全 与案件关系:当事人 性别:男 年龄: 44周岁 身份证号:342322196802282030 联系电话:18255079072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 我们是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蚌宁大队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 34003068、34003302 ,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答:清楚。问:请问你叫什么名字?G36宁洛高速公路40K+600M南
8、京往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是你建的吗?答:我叫潘成全。房子是我建的。 问:你家房子什么时候建的?距离高速公路隔离栅多远?有没有相关审批手续? 答:我家的房子是2012年2月7日建的。距离隔离栅16米。没有相关审批手续。 问:请问你的家庭住址是哪里的? 答:我家是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 问:你是什么原因要建房的? 答:我家老房子由于时间太久,已是危房,没有办法,所以现在要重新建房。 问:你在这个位置建房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潘成全宣读法律条款)你可清楚? 答: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9、备注:此项无内容第 1页共1页询 问 笔 录时间: 2012年 02月14 日 09 时30 分至 10 时 20 分 第 2次询问地点: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 询问人: 谷长勇 赵静 记录人: 赵静 被询问人: 潘成全 与案件关系:当事人 性别:男 年龄: 45周岁 身份证号:342322196802282030 联系电话:18255079072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 我们是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蚌宁大队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 34003068、34003302 ,请你确认。现
10、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答:清楚。问:2012年2月11日下午发现你在G36宁洛高速公路40K+600M南京往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三间瓦房,当时要求你停工,维持现状对不对?当时房子盖到什么程度?答:对。当时房子已经准备盖瓦了。 问:当时我们工作人员要求你到我们工作单位说明情况,你有没有去? 答:我去了。 问:当时你去我们单位就你在G36宁洛高速公路40K+600M南京往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三间瓦房是什么原因?你现在有没有什么话要说的? 答:有,我家建房是因为我家现在住的老房子是危房,而且现在家中人口多,小孩子已经长大了
11、,生活很不方便,所以现在要改善住房条件。 问:2012年2月13日下午16时来到你家,发现你家新建的房子把瓦已经盖上了,是什么原因?2012年2月11日当时要求你停止施工,为什么现在还要把瓦盖上? 答:我家房子上的瓦是我去你们单位时,工人在家把瓦盖上的,当时天气预报报告当天有雨,工人是为了减少建材的损失,所以就把瓦盖上了。 问:2012年2月11日下午要求你停止施工,这是不是事实?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备注:此项无内容第 1页共2页询 问 笔 录续页( 1 )(接上页) 答:是事实。 问:你当天回家看到房子上得瓦已经盖上,有没有问是谁要盖的? 答:当时没有,后来才知道是其他
12、社员和村民小组要盖的。 问:2012年2月11日下午你到我们工作单位,我们工作人员给你相关法律条文看,你有没有看? 答:我看了,由于认字不多,没有看懂。 问:当天我们工作人员有没有向你宣读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文? 答:当时向我宣读了,但是我还是不懂。 (10时20分接张树科大队长电话,142K有特大交通事故,询问就此停止,并告 之潘成全明天(15号)上午再来做询问笔录。 问:我们再把相关的法律条款向你宣读和解释一遍。你家新建的三间瓦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们现在把法律条款都带来了,你看一下,你现在是否清楚? 答:我还是不懂,不能够理解。
13、 问:那你找一个认识字的邻居、亲戚或朋友来看一下,听一下好不好? 答:我们这里没有这样认字的人。我家住的老房子不碍事,为什么现在新房子碍事。 问:你家老房子是什么时候建的,是在高速公路通车前盖的还是通车后盖的?新房子是什么时候盖的? 答:老房子是在通车前,新房子是现在盖的。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我们做的笔录向你宣读了一遍,有没有要补充和改正的? 答:你们把我家的老房子处理好,我的新房子就自行拆除。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我们记录的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请你签字。 (当事人潘成全不说话,大约十分钟后被村民喊走。没有看笔录也未签字。)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备注: 此项无内容第
14、2页共2页勘验(检查)笔录案由:潘成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勘验(检查)时间: 2012年2月 11日13 时20分至2月11日13时40分勘验(检查)场所: G36宁洛高速公路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 天气情况: 晴 勘验(检查)人:谷长勇 单位及职务: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政员执法证号: 34003068 勘验(检查)人:赵静 单位及职务: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政员执法证号: 34003302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 潘成全 性别: 男 年龄: 44 周岁 身份证号: 342322196802282030 单位及职务: 住址: 滁州市来安县大英镇广
15、佛村邓郢组9号联系电话: 18255079072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赵静 单位及职务: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路政员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2012年02 月11 日下午13时20分,安徽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巡查至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发现潘成全正在该处修建建筑物,经勘验,该建筑物共三间,其最近处距离隔离栅16米,最远处 29.4 米,全部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格是砖砌房屋,长11.4米,宽6米,面积为68.4平方米。勘验时,该建物已建至准备盖瓦阶段。对建筑物进行拍照并制作现场示意图附后,检查过程中,当事人
16、潘成全在现场。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勘验(检查)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备注:此项无内容现 场 勘 验 图案由:潘成全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北南建筑 控 27.4米 29.4米 制 区 往蚌埠 16米 18米 往南京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勘验(检查)人签名: 房屋责令改正通知书 皖高速路政责改( 2012 ) 400001 号 潘成全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2012年02 月11 日在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公路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三间瓦房)。 2 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
17、一款、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 项问题立即改正;对第 1 项问题于 2012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 2 3 被责令改正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处理意见书案由潘成全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案案件调查人员谷长勇赵 静当事人公民姓名潘成全性别男年龄45岁住址来安县大英镇广佛村邓郢组9号职业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 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
18、话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2012年02月11日下午13 时10 分,安徽省蚌宁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执法人员谷长勇、赵静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修建的砖砌结构瓦房,依法对当事人潘成全进行了询问,同时对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查实,该房屋共三间,其最近处距离隔离栅 16米,最远处 29.4 米,全部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该房屋长11.4米,宽6米,面积68.4平方米,与高速公路斜交。勘验时,该房屋已修建至盖瓦阶段,现场进行了拍照,当场责令停工并通知当事人潘成全到大队外勤1室接受讯问和处理;当事人潘成全于2月11日下午15时到大队接受询问,
19、但是对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签字,在当事人在大队接受询问期间,该房屋继续施工,完成了全部的后续工程。证据材料序号证据名称规格数量1询问笔录A41份2勘验(检查)笔录A41份3现场照片 2张1份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查,潘成全在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事实清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地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建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规定,建议对该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执法人员签名: 2012年月 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2012年月日行政执法机关意见 签名: 2012年月日交通行政限期拆除决定书皖高速路政限拆决字【2012】第400001号潘成全: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G36
21、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 月 日前将位于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自行拆除。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12年 月 日履行交通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皖高
22、速路政催字(2012第400001 号潘成全:我支队于2012年 月 日依法作出交通行政限期拆除决定书(皖高速路政限拆决字2012第400001号),限你(单位)于2012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位于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但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支队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支队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支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23、(印章) 2012 年 月 日执法机关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曙光路3号水安大厦5层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周维东 0551-3672308 注:本文书附当事人陈述申辩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潘成全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讨论时间: 201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安徽省高速路政支队蚌宁路政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 杨卫华 汇报人: 谷长勇 记录人: 陶宏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张树科(大队长)、吴静(法制员)、杨卫华(副大队长)、谷长勇(路政员)、赵静(路政员)、陶宏(路政员) 案件简介: 2012年02 月11 日下午13 时10 分,安徽省高速路政
24、支队蚌宁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违法建筑物,查实,当事人潘成全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房屋),该建筑物为砖砌瓦房,共三间,与高速公路斜交,最近处距离隔离栅 16 米,最远处距离隔离栅 29.4 米。该房屋长11.4米,宽6米,面积68.4平方米,已修建至盖瓦阶段。当事人潘成全于2月11日下午15时到大队接受询问,但是对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签字,在当事人在大队接受询问期间,该房屋继续施工,完成了全部的后续工程。讨论记录:张树科:潘成全在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砖砌结构瓦房,对勘验笔
25、录、询问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签字,仍然继续施工,完成了建筑物的后续工程,无视法律严肃性,对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违法建筑物应予以强制拆除。杨卫华: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建议对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 吴静:同意对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谷长勇:同意对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赵静:为维护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同意对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
26、物予以强制拆除。 结论性意见:对潘成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出席人员签名: 文书送达回证案件名称: 潘成全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案 送达单位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受送达人潘成全代收人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告诫书案号:皖高速路政告(2012)400001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一二年月日备注:无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
27、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时间: 2012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地点: 安徽省高速路政支队蚌宁路政大队外勤1室 陈述申辩人: 潘成全 性别: 男 单位职务: 电话:18255079072 联系地址: 来安县大英镇邓佛村邓郢组9号 邮编: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 陈述申辩内容: 我叫潘成全,是来安县大英镇邓佛村邓郢组村民,昨天你们就我家对我在高速公路边建房屋一事给我送了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告诫书,今天来反映几个问题。 1、我的老房子年久失修,两个小孩已经长大,无法居住。 2、现房屋已基本建成,拆除损失很大,可不可以补办手续,不拆。 陈述申辩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签名: 交通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皖高速路政强拆决字【2012】第400001号潘成全:你(单位)擅自在G36宁洛高速40K+600M南京至蚌埠方向右侧公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一案,我支队已于2012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履行交通行政限期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