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交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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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交通法.精品文档.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 目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姓 名 张 璞 教育层次 本 科 学 号 1113001250707 分 校 石家庄电大 专 业 法 学 教 学 点 深泽电大 指导教师 日 期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的目的,这对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意义。正确理
2、解和认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和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值得社会共同关注。【关键词】交通肇事,法律,认定,交通肇事罪目录一、正确理解犯罪构成是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1 (一)要正确地使用法律,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1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1 二、附带民事诉讼是审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组成部分.5 (一)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勿忽视附带民事诉讼,搞重刑轻民.5 (二)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视量刑情节.6 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对策.6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6 (二)预防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对策.7 四、参考文献.9浅析交通肇事罪的
3、认定及处理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目的,这对于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司法实践中所遇到几个问题略抒浅见。一、正确理解犯罪构成是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4、的基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依法对自己犯罪行为负责的人,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2
5、)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交通肇事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法人触犯了刑律,也只能由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具有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驾驶员以及那些从事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 2、犯罪的主观方
6、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犯罪主体基于什么心理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这两种故意犯罪,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即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
7、犯罪后果的发生。二是放任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自信能够避免的则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主体是否应该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等为根据。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小于前者,但也必须依法追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而言,即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
8、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人以交通工具作为犯罪手段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严重损坏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采取故意或者放任态度,则按故意犯罪来惩处;假如他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物,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假如他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3、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客观的。例如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等是受到刑法保护的,如果受到犯
9、罪行为的侵害就成为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其本质是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要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这两者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这是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选择要件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不是每一种犯罪所必备的要件。只有刑法有明文
10、规定时,才是该种的必要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认定是否犯罪的客观前提。 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危害后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后果,犯罪就不能成立。 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手段,一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11、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选择要件对于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量刑,有一定的意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 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12、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
13、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2、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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