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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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167-2006代替GB/T17167-199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17167-2006前 言 本标准的4.3.2、4.3.3、4.3.4、4.3.5、4.3.8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T17167199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关行业(或部门)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行业(或部门)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行业
2、(或部门)的具体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用能单位在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时,要充分考虑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指导作用,要满足生产工艺的具体要求。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变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非工业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对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进行了调整;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3、: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湖南省节能监测中心、中国计量协会冶金分会、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万路、王顺安、何相助、贾力、李爱仙、辛定国、叶元乔、康治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71671997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4、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能源计量器具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3.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3.3 次级用能单位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5、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4.1.1 需要计量的能源种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定义。4.1.2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4.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4.2.3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
6、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4.3.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RP=100%式中: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NI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4.3.2 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4.3.3 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 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它单位kWt/at/at/am3/aGJ/at
7、/aGJ /a限定值10100408010000500050002926 注:1. 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2. 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3. 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其它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4.3.4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它单位kWt/ht/ht/hm3/hMWt/hGJ /h限定值10010.511007129.26 注:1. 对
8、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2. 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4.3.5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电力10010095固态能源煤炭10010090焦炭10010090液态能源原油10010090成品油10010095重油10010090渣油10010090气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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