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31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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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31018.精品文档.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2、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发电工程,电网建设工程及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
3、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安全标准。第六条 鼓励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水平。第二章 电力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一)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电力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四)及时研究解决
4、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实施工程招投标管理。(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考核要求,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
5、投标资格。(四)应当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招投标合同的安全约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五)发包价格要体现工程建设合理造价,严禁低于成本价中标。第十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对于因设计变更、工期调整等造成工程量或建设费用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的
6、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二条 应当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地质等与安全相关的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四条 应当组织对设计单位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项目安全措施的审查,对电力建设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
7、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电力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跨省的特高压工程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报备。禁止违规开工。第三章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勘察设计负责。第十八条 编制勘察大纲时应当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在勘察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进场勘察设备设施合格有效、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在勘察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
8、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发现勘察现场自然条件复杂或有特殊工程地质现象或有受法定保护的地下物,不具备安全作业或勘察条件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向建设单位提出专项勘察建议。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电力建设工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提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第二十三条 应当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
9、求的设计。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应当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因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原设计文件进
10、行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文件报建设单位。第二十六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提供施工现场服务和安全技术指导,跟踪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第四章 电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实施监理,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并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
11、签证、旁站和巡视监督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第二十九条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第三十条 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工作实施审查、监督(一)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方案,监督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二) 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三
12、)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审查。(四) 应当对大中型起重机械、重要脚手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一条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过程监督,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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