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及主要部件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出的电梯种类及主要部件。 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
2、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调解处理因电梯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 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监、建设、房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负责指挥、协调处理
3、全市电梯困人、事故等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和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的信息,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造电梯,并对其制造的电
4、梯安全性能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对投入使用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和维保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二)提供同质均价的易损零配件; (三)对使用单位开展电梯使用、管理、应急救援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范,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验收移交前,不得交付使用。 第
5、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及移交清单。 第十二条 电梯改造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改造单位进行。改造由非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改造单位进行的,由现制造单位出具改造合格证及铭牌,并承担原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审图等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电梯维保、远程监控及应急救援等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及商务楼还应使用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同时安装具有语音、视频功能的电梯运行状态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保单位和市电
6、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联网; (二)建设单位在电梯交付使用单位时,一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及电梯使用标志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第三章 维护保养第十四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从事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保的,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维保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维保业务,其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维保单位兼职,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时应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一年,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维保单位应在车站、机场、医院、大型
7、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电梯使用频繁场所和超过30部电梯的住宅小区安排常驻维保人员;维保单位在县(市)有维保业务的,应在当地安排常驻维保人员。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应携带单位许可证书、维保人员资格证、维保工具明细、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当维保单位名称、许可证书、服务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电梯维
8、保和故障记录,不得弄虚作假,维保记录由使用单位电梯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二)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及时予以排除,维修人员应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县(市)不超过60分钟; (四)电梯维保过程中,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使用电梯; (五)制定电梯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记录;指导和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逐台建立电
9、梯维保记录档案,该档案应至少保存4年; (七)维保合同终止时,应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维保记录档案;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 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下列电梯应使用双路供电或配置备用电源,同时安装具有语音、视频功能的电梯运行状态远程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保单位和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联网: (一)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
10、以上或者拟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电梯停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切断电梯电源,关闭电梯层门,在电梯层门显著位置悬挂或设置“停用”字样标识。停用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属以下几种情况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重新投入使用前向电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的; (二)发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四)停用期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潢时,严禁选用有毒、有害、易燃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装潢材料。 装潢若增加轿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 电梯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