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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谁该为昂贵的违约代价埋单.精品文档.谁该为昂贵的违约代价埋单一个欠发达地区的江苏泗阳某面粉企业,在其370000元的本讼请求被人民法院支持之后,经与反诉请求的405858.33元冲抵,反过来给付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某粮储企业35858.33元款项。作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感到损失太大,作为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又感到自己的反诉请求还差 83583.51元未得到满足。到底谁应该为这高昂的违约代价“埋单”。百万合同江苏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有较大的发展,通过各方努力,向某银行贷款750万元,为收购5000吨小麦作准备。2004年6月19日,双方订立
2、一份“小麦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沭阳县某粮食储销有限公司,乙方:江苏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委托甲方收购2004年新小麦,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合同:一、质量标准二、数量、价格:乙方委托甲方三个粮管所,收购小麦伍千吨,价格随行就市,每天收购数量、价格凭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出具的字据为准;三、合同定金:乙方向甲方预付合同定金百分之五;四:提货时间:2004年10月底前提清运购小麦,乙方在收购价格的基础上,付给甲方每吨小麦手续费40元,提货时,货款两清;五、收购小麦资金由甲方落实,乙方负责银行利息,按甲方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之日起至提货期限止;六:甲方收购粮食总量的损耗不得
3、超过4;七:违约责任:3、乙方逾期未提清货物,按收购价格和数量折款承担双倍的银行利息。4、甲方收到定金合同生效”2004年6月23日至8月30日间,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交付定金计37万元;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收购小麦 5000吨。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底之前提取1314.63吨,2004年10月后提取1126.316吨,尚余2559.009吨没有提取。2005年3月7日,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通知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停在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处的小麦同意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往外出售,仓库价格不低于每公斤1.52元。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因认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限定的价格
4、过高而没有对外出售。2005年5月16日,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向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邮寄通知书,说明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逾期提货已构成违约,限定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前提清货物,否则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将对库存小麦进行处置,并追究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违约责任。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30日前,没有到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处提取库存小麦。2005年5月31日至7月间,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出售了库存小麦。责任之争至此,作为江苏泗阳某面粉企业,认为自己的数十万元预付款尚未收回,急于要回款项。而作为沭阳某粮储企业也深感损失重大。江苏某面粉有限公司认为,2004年6月19日,双方签定的合同履行期限至
5、2004年10月底,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应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预付合同定金 5%,自收到定金合同生效。2004年6月23日,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依约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支付合同定金5万元,开始履行合同。2004年10月26日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又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支付货款62万元,而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只交付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小麦2200包(每包180斤),计货款29.7 万元,其余小麦拒不交付,也不退还32.3万元货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认为,5万元定金在合同生效后即转化为预付款,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应当返还该款及货款32.3万元,请求法院判决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返还货款37.3万元。沭阳县
6、某粮储公司认为,一、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是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提货而不是沭阳县某粮储公司送货,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主张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向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只交付小麦2200包计198吨、其余货物拒不交付不是事实。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在履行期限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收购小麦5000吨。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合同,在履行期限内只提走小麦1314.63吨,后经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多次催促,在履行期后又提走1126.361吨,剩余小麦2559.009吨没有提走。二、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称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交付32.3万元预付款不是事实,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收取泗阳某面粉有
7、限公司的是定金31万元。理由:依合同约定,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应付定金为36.15万元,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作为立约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交付31万元作为履约定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向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出具的62万元的收条上注明是定金和货款,其中31万元是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提取小麦的货款31万元,另31万元是定金;而且依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在提货时是现金结算,货款两清,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从没有预付款的约定和行为。综上,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违约不履行合同,应适用定金罚则,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请求驳回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
8、提出因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违约,在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多次催促情况下其仍逾期没有将货物提清,后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被迫在新小麦即将上市前将该部分小麦抛售,给沭阳县某粮储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合计584489.59元。减去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已履行义务部分所占比例定金抵作的价款95047.75元,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实际损失489441.84元。反诉要求法院判决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489441.84元。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之间签订的“小麦购销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实际是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委托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为其收购小麦的委托合同。该合
9、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到现场对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每天收购小麦的数量、价格进行确认,但提取了部分小麦,且到2005年3月7日通知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可以销售库存小麦,证明双方约定的 “每天收购数量、价格凭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出示的字据为准” 的条款没有实际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收购小麦5000吨,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应当预付合同价款的5%的定金给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出示的收条载明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收到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的6
10、2万元中包括定金和货款,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及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提供的收条,除去双方均认可的货款部分外,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认为是货款的32万元部分应当是定金,加上双方认可的定金5万元,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向沭阳县某粮储公司交付的定金为3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定金应为促使合同生效的成约定金,在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将定金交付给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时合同生效,定金的性质即转化为预付款。因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没有提取相应的货物,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应当将该款返还给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要求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但其要求的数额有误,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应返还泗阳某面
11、粉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清货物,在沭阳县某粮储公司通知其限期提取后仍未提取,构成违约,给沭阳县某粮储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规定及合同约定,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应支付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手续费损失102360.36元及限定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的提货期限内,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被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274577.97元,合同约定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收购粮食总量的损耗不得超过4,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要求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按其收购粮食总量的4,赔偿损耗损失计28920元应予支持。合同法还规定,
12、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7日已通知沭阳县某粮储公司可以将库存小麦以不低于每公斤1.52元的价格向外出售,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认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限定的价格过高不能出售,没有按此指示执行,应当及时报告给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其没有及时报告,在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通知两个月之后才将库存小麦以低于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限定的价格向外出售,且没有经过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同意,存在过错,造成的差价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要求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赔偿小麦差价损失121
13、872.5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法判决面对争议如此之大,标的如此之大,承办法官力求调解处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不成,综合案情,法院认为,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要求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返还贷款37万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要求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部分有事实依据,对依法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返还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赔偿沭阳县某粮储公司损失405858.33元。上述两项相抵,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应给付沭阳县某粮储公司 35858.33元。案件受理费8105元,其它诉讼费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52元,合计18457元,由泗阳某面粉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沭阳县某粮储公司负担10257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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