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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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精品文档.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88号关于发布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发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铁运200064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为规范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保障铁路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则。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运行记录数据的管理,规定了相关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要求以及
2、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应达到的运用质量指标。从事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制造的单位和铁路有关行车部门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第3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是指装设于机车、动车以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用于直接防止列车运行事故或辅助机车乘务员提高操纵列车运行安全能力的装备,主要包括: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简称监控装置)、机车自动停车装置(简称自停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简称无线列调)以及与之配套的传感、信息输入、信息输出和连接设备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是机车的组成部分。监控装置同时是实现铁路机务行车安全科学管理的重要设备。第4条 机车信号与监控装置配合应用是实现列车超速防护的基本制式之一
3、。安装使用监控装置的机车、动车以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安装机车信号设备。机车信号应逐步实现主体化。第5条 确保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管理及作业人员应高度重视,通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严格管理使装备达到部颁各项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运用质量指标的要求。第6条 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应加强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则要求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铁路局相关部门、机务段相关车间和科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使用、维修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每季度分析通报管内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
4、情况,及时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7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功能作用的正常发挥与相应地面设施的状态紧密相关。铁路运输系统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确保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1区间和车站到发线股道应实现机车信号电码化。轨道电路、地面信息发送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铁道部信号维护规则的要求。2轨道电路和地面信息感应器是机车信号和监控装置可靠工作的基础,必须确保状态良好。铁路局应制定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和日常信息沟通,及时处理设备运用中的问题。3为保障无线列车调度电话通信的畅通,铁路沿线无线列调系统场强覆盖范围及指标必须达到部颁标准要求。铁路局应加强对设备维护单位的督导、协调,确
5、保定期检测和整治无线通信设备,及时修复故障设备。第8条 从事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工作(包括各项装置检测、维修、记录数据分析和安全装备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任职前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机车乘务员使用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前须经过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担当机车执乘任务。第9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的行车安全装备管理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第二章 技术管理第10条 为保证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准确、稳定、可靠地工作和提高作业及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度,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须使用铁道部批准的型号,需经相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认证后,方可生产;未列入
6、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事项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11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功能、性能、结构应当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条件或技术规范,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扩充、删减或变更。监控装置控制、记录软件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版本。第12条 新造或经落车维修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主要装置均须经规定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车投入使用。第13条 监控装置控制模式各控制参数项目及数值,由铁道部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规定。监控装置基本控制模式包括原始参数设置和基本功能的设定,由铁道部组织审定,由制造单位负责实现。监控装置基本控制软件版本须经铁道部批准后方
7、可正式投入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监控装置运行区段控制模式包括运行区段各项参数的软件赋值和具体控制功能的设定,由铁路局完成并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铁道部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定规则要求,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监控装置运行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软件赋值,经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制作监控装置内置控制程序的芯片母片。机务段负责拷贝复制芯片装车运用。第14条 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专用检修测试设备的测试技术指标,及其量值传递须符合部颁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测试设备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专用检修测试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由铁路局专业计量检验机构负责实施。第1
8、5条 监控装置的设计使用寿命为6至8年。为保证装置的安全性能和作用可靠,铁路局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和运用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在设备寿命期间的适当时期安排计划至少进行一次设备整修,并及时按寿命期管理要求更新装置。第三章 安装使用第16条 铁路机车、动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均须安装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内燃和电力机车、动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均须安装监控装置;装有机车信号但不具备安装监控装置条件的蒸汽机车应安装自停装置。干线运行的机车、动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监控装置或自停装置须与机车信号结合使用。在站场担当调车作业机车的监控装置须与调车相关控制设备(平面调车灯显装置、调车机车监控系统设备等)接口
9、并配合使用。第17条 机车在铁路局间调拨时,机车制造时安装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应随车一起调拨。遇非通用式机车信号与机车调入运行区段制式不符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处理。无线列调设备随车调拨使用时,由铁通公司办理。第18条 已装用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未经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第19条 应随时保证装用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状态良好。在段内发现行车安全装备状态不良(含多重冗余系统中虽不影响功能作用,但影响多重冗余性能的局部状态不良情况)的机车不准出段牵引列车。第20条 对于新建线路监控装置正式开通使用前,铁路局须认真核对确认监控装置线路数据并制定保证行车安全的特殊办法加强管理。第21
10、条 机车新配属到段或经委外修理后返段,以及机车由长期备用解备后2日内,须将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各项装置调整到运用状态。第22条 机车担当非本务牵引或在列车尾部担当补机任务时应将监控装置转入非本务运行状态,但转为担当本务牵引任务时须立即转为本务运行状态。机车担当特殊任务时,监控装置运行状态按有关规定执行。第23条 机车乘务员应熟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基本结构、功能、性能,按使用说明书操作装置。对于监控装置,机车乘务员须按铁路局机车乘务员监控装置操作使用手册要求规范使用和操作。第24条 机车乘务员接班时,应对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外观和施封处所进行检查,确认各项装置工作正常。机
11、车乘务员出勤时,由机务段机车调度室负责将与监控装置实施运行控制有关的调度命令或运行揭示进行编辑并写入装置专用IC卡内,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将IC卡内容转入监控装置并检查核实,确保列车运行途中监控装置对调度命令或运行揭示要求的准确控制。机车乘务员在非所属机务段(含外铁路局机务段)出勤时,IC卡信息的编辑写入工作由办理出勤机务段机车调度室负责。第25条 遇列车运行途中发生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故障,按铁道部规定的运行办法执行。对列车运行途中发生的机车信号、监控装置等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故障情况,机车乘务员应将发生故障的时间、地点、现象进行记录。机车返段后,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检测人员反映故障情况。第26条
12、 遇停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使用绿色许可证、使用引导信号或特定引导信号等非正常行车时,机车乘务员必须在取得规定的行车凭证后,方可进行监控装置“解锁”操作。在轨道无码车站的股道、无码区段、特殊发码信号处所及特殊车站靠标停车等情况下,需要进行“解锁”操作的,由铁路局根据运行区段实际情况确定和批准,由铁路局监控装置专业管理机构建档管理。铁路局必须严格监控装置“解锁”操作的管理,加强现场检查督导和监控装置运行记录分析,发现机车乘务员违章“解锁”应按有关规章严肃处理。第27条 机车乘务员监控装置操作使用手册由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运输条件变化及时修订,内容应包括监控装置操作使用标准化要求
13、,运行区段各交路、车站代号和特殊地点的操作示意等。机车乘务员监控装置操作使用手册应以文件公布执行,做到机车乘务员人手一本,出乘时携带使用。第28条 铁路局应制定由运输系统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运用情况定期分析例会制度,确保部门间的高效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责任分析和考核。第四章 检测维修第29条 机车入段(含本机务段管辖的折返段或折返所,下同),必须对入段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进行检测,以确保机车出段时各项装置技术状态良好。机车入段检测时应对监控装置的时钟进行检查,监控装置时钟与标准时间的误差不得超过30秒钟。机车在本机务段及在本铁路局其他机务段入段时的铁路机车行
14、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检测由所在段负责,检测要求由铁路局规定。在外铁路局入段的须由外局机务段和设备归属单位对安全装备承担入段检测,作业具体要求由相关铁路局商定。机车在外段入段的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检测范围、要求、故障处置及备品更换办法,由承委双方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执行。第30条 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检测作业标准,加强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监控装置各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人员间的联劳协作,确保按规定作业时间和要求完成铁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各项装置的检测和故障处理,保证机车按计划出段担当牵引任务。第31条 铁路局应建立因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监控装置检测作业或设备故障处理造成机车迟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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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 机车 行车 安全 装备 管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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