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doc
《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doc(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精品文档.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金玉良言】 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劳动立法上的这些重大变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这些变化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甚至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影响。虽然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是,面对劳动立法如此巨大的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应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法律的新调整,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个迫在眉睫而又无法规避的现实问题。【金玉良言】 在企业管理中,管理就是数字管理。数字管理的核心
2、是如何用最小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增值。法律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一招棋。既然如此,法律在帮助企业管理解决问题的时候也需要坚持用最小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增值这一原则。度身定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可以肩负为企业管理保驾护航的历史使命,真正做到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金玉良言】 企业要创造品牌,取得发展,不得不充分考虑劳动合同法。当然,企业是以低成本,高利润,持续增长为核心而运作。法律围绕这一中心而动。不理不睬,可能会夭折;高度紧张,照本宣科,可能不合事宜。现实中的“活”的应用应考虑与时俱进;轻重缓急,主次分明,在“合法”、“安全”中寻找平衡点,这些才是“精髓”。但
3、是,不无遗憾,这些“精髓”无法形成文字,“跃然纸上”。它是随需而变的一种东西。 2007年6月29日,在经过一番激烈争论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劳动者的立场获得了非常多的赞誉,但是,面对这样一部“过份”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而且缺乏“柔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不少企业既是苦恼,又是无奈。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劳动立法上的这些重大变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这些变化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甚至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影响。虽然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是,面对
4、劳动立法如此巨大的变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应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法律的新调整,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一个迫在眉睫而又无法规避的现实问题。 新法出台后,如何顺应劳动关系立法变化的趋势?如何对企业人力资源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面临变革性的挑战和考验,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已是稍显“过时”,对此,我们将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细数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续订、解除和终止过程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同时,解读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从六个方面就如何调整、完善企业人力资源制度,给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便让企业在防范用工法律风险的同时,又能即时调整人力资源策略,从而企业发展与劳动
5、合同法接轨。 此一专题演讲对于在座各位有如下三点意义: 1、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以及难题; 2、理解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带来的影响; 3、如何破除旧观念,建立新思维,掌握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积极应对措施。 现在,我们们正式进入今天的主题。 一、如何跨越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雷区” 【真实再现】 2005年7月18日,一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大博士”诈骗案有了终审结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审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4年11月14日,在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上,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刘志刚,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的招
6、聘人员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英语水平等个人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并未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 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志刚再次向该学院要求上述待遇时,被该
7、学院保卫处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回40630元及分配给刘志刚的住房一套,已发还被骗单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定刘志刚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一审宣判后,刘志刚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了一审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参见“虚报文凭构成诈骗罪 北大博士刘志刚终审诉”这是一起因员工谎报学历,虚构工作经历,诈骗用人单位的真实案例。虽然最终用人单位追回了经济损失,诈骗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用人单位为此付出
8、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成本却“沉没”了。那么,为了不至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叶障目”而身陷法律风险的“激流”当中,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第一次亲密接触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了解员工的哪些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由该条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并非全然不受限制,该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缔结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回答,言外之意,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劳动者有权保持
9、沉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情况,而至于婚姻状况、有无异性朋友、女性是否怀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用人单位一般无权过问,用人单位若“咄咄逼人”,劳动者不但有权拒绝回答,而且,一旦诉诸法院,用人单位更是得不偿失。 但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好好利用该知情权,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减少各种可能的法律风险,而对于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核实的员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在避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 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若对此审查不严,
10、一旦存在劳动者虚构的情况,则会直接增加企业的招聘成本,甚至导致招聘失败。 是否有潜在疾病、残疾等。若用人单位使用身体健康存在隐患的员工,将会有很大风险,最好是能在员工入职之前进行体检。 是否达到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即童工,用人单位若使用童工,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须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应对其是否有竞业限制协议在身进行严格审查,最好让该类员工在
11、入职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承诺,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与责任。 2、劳动者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对那些问题有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对于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这些信息,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最好就告知员工,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至于“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希望了解
12、时,用人单位才有告知义务,若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用人单位可不必向其作出说明。 3、如何设计招聘录用条件 关于避免招聘录用条件规定不明带来的法律风险,这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容易忽略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将招聘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手段,殊不知当中蕴含不少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即会“触礁”。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若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劳动合同发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
13、件”,因此,在招聘过程设计录用条件,并非只是“摆设”,而录用条件若规定得不够明确、详细,当你想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时,极有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而导致失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招聘时,务必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最好能将此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二)切忌自作聪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企业存在的误区及其法律风险 1、不签合同,才能避免承担相关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14、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许多企业至今仍然存在这么一个错误认识,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但可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甚至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即使员工诉诸法院,也会应缺少书面证据而无计可施。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仅应当改变不签劳动合同的这种观念,更应该树立建立劳动关系便立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种意识。因为,在新法实施后,不签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面临以下风险: 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15、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作为一把双刃剑,它不单单只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若运用得当,对于企业,也能产生积极效应。 2、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16、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再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不再是“遥遥无期”,新法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劳动合同法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
17、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企业仅约定试用期,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得不偿失”,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适应新法,合理约定试用期,这样做,既达到考察员工的目的,同时又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3、对员工采取担保措施才能避免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明确规定了在订立劳动合同是禁止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一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有限,害怕员工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企业的利益,因此,为
18、了避免损失,这些企业经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相关证件。 但是,这样做并不能保障企业的利益,反而会使企业承担违反法律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该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企业想避免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向员工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而是通
19、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才能避免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三)简约而不简单劳动合同条款设计需知 1、哪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
20、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新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相较于劳动法,已有所改变,新法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纪律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从必备条款改为约定条款。对此,企业必须尽快适应新法的规定,以应对新的挑战 2、长约?短约?请三思而后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
21、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相对于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的规定,使企业不再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主动权。这与新法引导企业与员工订立长期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有关。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在新法模式下,的确不简单。面对此问题,企业HR可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考量员工的年龄、性别、身体以及技能因素,合理安排劳动合同期限; 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辅,根据不同需要,综合运用三种合同;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者技能需求的差异,选择不
22、同的劳动合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3、切莫让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这把利剑悬在你的头顶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合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使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若因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而诉诸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十
23、有八九都会败诉,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尽量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最好时能够聘请专业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起草劳动合同。(四)一笑而过?劳动合同无效并非仅此而已 1、哪些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法向较于劳动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有所改变,其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2种情形扩大到3种,企业HR对此应注意。 同时,劳动合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管理学 视野 中的 劳动 合同法 应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