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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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四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精品文档.第四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一、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二、我国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
2、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
3、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二)变更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 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 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
4、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3. 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无论何种情况确认的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三)变更估价1
5、. 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 变更估价的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
6、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变更的确认、指示和估价的过程如所示。 变更指示及估价的程序图(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7、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五)暂列金额与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一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
8、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支付时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六)暂估价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但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确定暂估价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1)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属于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
9、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 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 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第五节 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
10、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索赔就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1. 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
11、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2. 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3. 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
12、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4.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等5. 监理人指令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6.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三)工程索赔的分类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2. 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3.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按索
13、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一)索赔程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14、,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15、,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二)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 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
16、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2. 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 计算部分 在款额计算部分,施工单位必须阐明下列问题: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失利润;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施工单位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4. 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
17、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1.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2.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
18、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3. 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二)索赔的计算1. 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
19、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3)材料费。(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5)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6)保险费。(7)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8)利润。2. 费用
20、索赔的计算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2)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例5.2.1】某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现场主导施工机械一台,由施工企业租得,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租赁费为100元/台班,人工工资为40元/工日,窝工补贴
21、为10元/工日,以人工费为基数的综合费率为3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出现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2天,人员窝工30个工日;因恶劣天气导致场外道路中断抢修道路用工20工日;场外大面积停电,停工2天,人员窝工10工日。为此,施工企业可向业主索赔费用为多少。解:各事件处理结果如下:1)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通常不能进行费用索赔。2)抢修道路用工的索赔额=2040(1+35%)=1080元3)停电导致的索赔额=2100+1010=300元总索赔费用=1080+300=1380元4.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
22、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例如: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者是非关键工作,但是延误超过了总时差。 首先是分清责任,然后是计算和处理延误工期问题。5.工期索赔的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和被延误工作的总时差。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公式为:【例5.2.2】某工程原
23、合同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施工,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为相对单位,则合同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求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额。解: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为:不索赔的土建工程量的上限为:3101.1=341个相对单位不索赔的安装工程量的上限为:701.1=77个相对单位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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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工程 变更 同价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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