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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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精品文档.发表于 2012-1-30 09:21 |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辽安委20121号签发人:赵化明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陈政高省长签署省政府第264号令颁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政府规章,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2、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必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贯彻规定的自觉性 规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规定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
3、实际,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14项主要制度、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制采用的技术装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激励政策、违法发包出租的责任追究、协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公告以及适用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凝聚了近几年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果,集中体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
4、、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定,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规定精神上来,确保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一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掌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带头贯彻实施规定。二是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大
5、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在当地电视台、报刊播发公益广告,在当地报刊刊登规定全文,发表评论员文章,开辟专栏和讲座等进行宣传,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情况。三是抓好各类人员的学习培训。分层次、分行业举办规定培训班。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使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明确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遵守的行为规范。各类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规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形式,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入到每个企业、每个从业人员,在全社会掀起学习贯彻规定的热潮。四是结合实际,运用生动的事例、
6、案例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活动,要对一些学习贯彻规定行动快、效果好的地区、单位、企业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那些贯彻落实规定行动迟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地方、行业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监督渠道,维护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三、以贯彻规定为契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要在深刻理解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手段,实现
7、安全生产领域的长治久安。一是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自觉对照规定界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一抓好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推进责任落实到位。要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强化职业病危害治理,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安
8、全健康权益。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是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政绩考核,强化县、乡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抓紧制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考核办法,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相关鼓励政策。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四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贯彻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强对企业发包、出租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发包、出租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与
10、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持续高压态势,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落实。各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规定,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各市安委办要在2月20日前将学习宣贯规定的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贾光、高爱和,联系电话:02486903351、86896746(传真)。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11、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12、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
13、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
14、业卫生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
15、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
16、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者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检查本企业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六)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七)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九)组织实施
1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18、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
19、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
20、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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