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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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摘要本文根据马克思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的划分,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从政治哲学建构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政治是一种在伦理与道德之间确立其合法性根据的德化的统治的政治形态,主要表现为传统型统治;从政治运行状态看,中国传统政治则表现为将伦理典范与政治权威合而为一的魅力型统治。循此分析,进一步阐述了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类型的历史正当性和缺失,以及其与当代政治合法性的三个区别,指出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伦理道德建构转变为中国当代政治合法性的法理建构是一个必然的经过,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这一经过则是不可忽视的。关键词中国传统政
2、治合法性;德化的统治;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其实就是一个政治权利得以自己辩护并能够获得认同的问题。人类政治生活的特性注定了不管谁把握政治权利,都无法回避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存在,也都无法逃避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任务。尽管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理论分析是一个当代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做出独特奉献的问题,但是以这一理论为线索审视传统政治,也是能够获知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的信息的。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具有它本身的独特性。简单地讲,它主要地是一种依靠于道德元素建构起来的政治合法性类型德化的统治。这里的道德一词,是泛义的。它既包含详细人际关系层次上的伦理含义,也包含抽象规范层次上的
3、道德含义。从道德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关联性上着眼,能够比拟明晰地了解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内蕴。一、政治合法性类型与中国的特殊性政治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古今政治统治都毫无例外地面对的问题。它不是一个仅仅在当代的背景才存在于政治统治领域的问题。之所以讲古今政治统治都得面对政治合法性问题,既是由于任何时代的政治统治都必须为本人的统治正当性提供理由,进而获得政治统治的基本尊严。又是由于政治统治能否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依靠于政治认同的状态,并就此选择适宜的政治制度和行政方式。这种政治合法性的处境,一方面与政治经历挂钩,另一方面则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自觉辩护严密联络在一起1(p262-268)。政治合法性
4、的存在状态以及辩护方式具有不同的构造特点。马克斯韦伯将政治合法性的理想类型划分为三: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们是合法受命进行统治的(合法型的统治);或者,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受命施行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传统型的统治)或者最后,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样子容貌板之上(魅力型的统治)。2(p241)韦伯将这三种统治合法性类型称之为理想类型,而不是政治统治实际的合法性类型,是由于它们在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真正以纯粹的形式出现过。他们仅
5、仅是划分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的分析性概念罢了。当然,这三个分析性概念的用途在于,它为我们分析政治统治合法性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参照框架。将之放置到一个传统政治与当代政治的发展线索中看,合法型的统治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当代的。政治合法性类型。而传统型的统治和魅力型的统治,基本属于历史形态的政治合法性形态。自然,这不排除二者在当代情景中,继续局部地发挥支持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功用。由于,仅仅是在。当代。的条件下,合法型的政治统治类型才具备它的基本特征。诸如个人自由、官僚体制、职务划分、契约构造、专业分化、货币薪酬、职业取向、资质升迁、职位公有、职业纪律、形式主义等等,都仅仅只是在当代社会中才可能同时具备的。
6、与之不同的是,传统型的政治统治,根据的是遗传下来的(历来就存在的)制度、依托在统治权利的神圣的基础之上。统治者是按照传统遗传下来的规则确定的,而对他们的服从是由于传统赋予他们固有的尊严。这种统治合法性显示出行政管理班子仅仅只是以忠实、而不是以职业能力和职务责任来行使管理权利的。因而,老年人政治、家长制度、世袭体制、等级权利、俸禄安排互相匹配。这种政治合法性类型能够促使土生土长的资本主义的发育生长,但是却无法产生理性化基础上的。西方。式资本主义。至于魅力型的统治,由于依靠于政治领袖的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其别人无法企及的气力或素质以及他受神灵派遣的或被视为楷模的气力,因而,它依托于政治。追随者
7、们。的狂热追随。这种追随,一方面依靠于领袖们身上显示的魅力的持续性,另一方面依靠于追随者对英雄的崇拜和对领袖的信赖。这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形式,与法理型统治追求合理性正好相反,显得十分的不合理。这种合法性统治形式对于经济十分不屑,仅仅通过赞助或讹诈获取社会资源。韦伯十分强调,在前理性主义时代,几乎整个行为的取向都被传统和魅力瓜分殆尽。2(p272-274)作为政治合法性的三种理想类型,在实际的政治运作经过中,作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详细实践形态,是交叠存在的,相互之间的界线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因而,当我们运用韦伯的这一合法性理想类型架构来观察和分析当代政治统治合法性问题的时候,就必须将之整合进实际的
8、政治运作经过,而不必拘泥于理想类型本身的理论严谨性。在当代西方政治运行的实际进程中,假如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类型定位为法理性统治,那么,传统的因素与魅力的因素,未尝不在实际政治统治经过中发挥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在政治统治合法性的类型归属上,当代西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类型,不能与它的要素构造上存在的些微传统因素与魅力因素混为一谈。否则,我们就无法区分历史形态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与现时形态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将我们的视野转移到中国。中国的政治合法性问题需要我们作十分的审视。一方面,韦伯的阐述对于我们分析中国、尤其是传统中国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另一方面,毕竟韦伯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的归纳,
9、根源于西方的政治实践。因而对于它的中国解释力度有一种消解作用。从前者看,韦伯的归纳具有解释所有政治合法性构造状态的广泛包涵力。它的哲学社会学层次的归纳是这种包涵力的保证。从后者看,由于中国传统政治诸构造因素(政治、经济、伦理、教育等等)的含混性3,它远远没有西方国家政治运行中各构成要素高度分化的历史分际。因而,我们在现代中国需要建立合理性、法理型的当代治统治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下,只要综合传统型与魅力型两种政治合法性类型,才足以观察和分析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类型,以及这一类型的近当代转换状况。这是在政治合法性的理想类型之外确立实际运行的政治形态的合法性支撑。因而,在政治合法性理想类型与现实类型之间
10、复杂的关联性与距离感,就成为我们分析的一个环绕点。就中国传统的政治合法性而言,它是在传统、魅力与古典法理之间综合成特殊的、由伦理道德构造起来的政治合法性类型一种能够称之为德化的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形态。假设我们不仅仅看重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理想形态的描绘,而是更关注这种合法性的真实构造特质的话,我们就会从这种显示内涵而不是表现形式的伦理道德视角,去审视复杂的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这一特殊的政治合法性类型,显然与韦伯勾画的三种政治合法性理想类型是具有重大差异的。自然,借助韦伯描绘的政治合法性框架,是能够帮助我们分析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二、在伦理与道德之间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类型具有它的特殊性。
11、这种特殊性显现为一个轴心,就是在伦理与道德之间确立政治的合法性根据。这能够区分为两个基本线索:一个线索是从理论形态上观察而认识的,另一个线索则是从实践形态的观察上得知的。两者自然是严密地联络在一起,进而才足以合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构造:前一线索是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自觉辩护的视角看问题的。因而,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政治哲学建构角度审视问题的。后一线索则是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存在形态上看问题的。因而,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政治运行角度看问题的。可见,缺乏了这两者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无法解释清楚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问题。先就第一个线索进行分析。之所以首先分析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
12、自觉辩护层面,是由于这个层面显示了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理论面相。它能够在我们的逻辑重述中展示其基本内涵。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自觉辩护,是从伦理道德入手的。这既能够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为政治合法性提供辩护的历史演进上得到认知,可以以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上加以识别。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道德化辩护,是由儒家思想家承当的。这种辩护的理论处境,能够区分为二:一是处于先秦道术将为天下裂,百家往而不返((庄子天下))的境地中的儒家,建构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进路。另一则是处于佛道兴盛境地中的儒家,重建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努力。前者是由原始儒学完成任务的,后者是由宋明儒学完成任务的。当先秦儒家建构中国传统
13、政治合法性的伦理道德思路的时候,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转型问题是。天下有道。变得天下无道了((论语季氏))。孔子致意的政治之。道。的问题,其实就是政治合法性问题。诸侯蜂起之时,就是此前的政治合法性丧失之时,原来的政治之道无法有效整合社会政治秩序,因而政治统治无法获得人们的认同。礼乐征伐。分别发自天子、诸侯、大夫、陪臣所显示的政治统治的不同结果,即从政治统治延续十世到政治统治延续三世的统治时间长短显示的统治认同,恰恰表现的是原始儒家对于政治统治合法性问题的深切关注。像孔子等原始儒家试图恢复下有道的状态,其实就是试图在理论上为政治统治合法性提供沿循传统而又疏导现实的建构思路。儒家致力于政治之道的追问
14、,并就此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时候,必然驱使他们将政治合法性的建构提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来处理。而当他们在政治实际操作之外,以一种严重关切政治出路的心态来处理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时候,凸显人心内在的道德感,与伸发社会本有的伦理规范,就具有天然扣合在一起的契机由于,此时的习惯性法律仅仅能够使民免而无耻,只要伦理道德能够使他们有耻且格此时的统治者必须在以仁心行仁政的时候,才具有合法的统治资格。原始伦理的天然秩序,给儒家以建立政治合法性的历史灵感。抽象道德规范的价值蕴涵,给儒家建立政治合法性以终极提示。这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妻妻,兄兄、弟弟,朋朋、友友的既有伦理秩序,与仁、义、理、智、信的建构性道
15、德规范,就具有约束政治行动者的互补功用。对统治者来讲,将政治的秩序伦理化,为国以礼((论语先进)),那么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的政治统治认同就得以建立起来,政治合法性的问题就能够解决,政治统治的危机就能够避免。在这种秩序建立的进程中,正名,即根据伦理道德的规范端正政治行动的名分,就是一个树立政治合法性权威必须重视的事情。政者,正也的德化的统治。之政治合法性据此延伸式地建立了起来。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颜渊))的德化政治合法性关系构造也就顺理成章地完好表达出来。后来成为儒家主流的心性儒学,即思孟陆王一系儒家,彰显人心、仁心的政治价值,在这里就已经能够看出其用心
16、了。从荀子到明清实学的儒学建构,固然凸显的是原始儒家的外王逻辑,但是对于王者之人的看重,也显示出儒家建立政治合法性的德化主旨。当儒家创始人试图建构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时候,在他们所处的那种思想环境中,其实也就只要伦理道德一途能够供他们选择。由于,中国传统政治社会的构造以及思维方式决定性地制约着他们的思维神经。从今天的思路看,政治合法性的建构能够从法理的途径切入。这也许是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最为可靠的途径。但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思路几乎没有进入主流政治思想家大脑的可能性。一方面这是由于法理型的政治统治,处于中国传统政治气氛中,在理念上就无法建立起来。当代自由的基本价值树立不了,宪政制度的设计不可能落
17、地,而法律的形式化统治就更是没有发育的空间。对于儒道法三家致力于建构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思想家而言,他们能够归纳总结的政治统治历史经历,能够重建与拒斥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理路,都只能是伦理道德或非伦理道德、或者反伦理道德的。由于中国传统政治运行的基点,就是伦理道德3。他们都无法逃出伦理道德这一如来佛的手掌。儒家后来之所以能够在政治统治合法性问题上排开道法两家,而成功占领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的主导地位,就正是在于它将中国传统政治的社会运行条件理论化地表达了出来。我们沿循这一理路去理解宋明儒学何以能够在佛道流行的条件下,重建儒家的德化的统治这一政治合法性架构,就能够进一步想像儒家这一建构的历史依托。当东
18、汉佛学传入、而魏晋道学流行之后,儒学的政治影响力一度弱化。到了唐宋,思想家们出入于佛老有年而归本于儒,儒家从心性入手建立的德化的统治之政治合法性思路,再次确立起它支撑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地位。王阳明将破心中贼看作最大的政治工夫,将人人自有定盘针,万化根源总在心((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看作政治操作的基础,就最大限度地继承并发扬了原始儒家、尤其是原始儒家心性学派的政治合法性建构传统,并与治理宋明政治乱局的时代需求严密地联络起来。从理论构造上分析,儒家建立的。德化的统治。这一政治合法性架构,在理论辩护的主题上鲜明显现为内圣外王的机制。内圣的工夫就是将伦理道德的修养与政治规范的认同统合起来的工夫。外王的
19、工夫就是将伦理道德的推己及人与政治规范的广泛推行统一起来的工夫。两者对于德化的统治之政治合法性建构都是必不可少的。而内圣,既涉及到对于历代相因礼治传统的伦理秩序的体认,也涉及到对于发自内心的仁义理智之类的道德规范的自觉。外王,也既涉及到。推己及人。的伦理工夫的强化,更涉及到斯有仁心,故有仁政的政治关联的实践。从内圣到外王,恰好构成为一个。德化的统治。之从理论辩护到政治操作的转换经过。这也是。德化的统治。必须既照顾既有伦理秩序、又照顾道德境界、更照顾政治运行能否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政治合法性建构,所必然做出的双向考量。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由伦理道德展示出来,展示的内蕴则有很大的不同它既关乎传统的统
20、治的合法性套路,又关乎魅力型统治的合法性套路。仅就前者来分析,它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伦理道德的当然性为政治合法性建构的思想家们所强调。二是它的运行线索呈双线对接的状态。从前者看,伦理的当然性基于现实社会秩序的不必论证;道德的当然性基于崇高的不需论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构造里,依托于宗法关系和境界为尚,就足以提供应这种当然性以强大支持。从伦理与道德在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中的双线对接上,即从伦理上升到道德,又从道德回转到伦理来看,来自现实生活的伦理秩序与源自高尚要求的道德规范必须相互向对方运行,才足以构成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完好构造。就前者讲,从伦理上升到道德,是中国传统政治在合法性问题得到较为圆满解决
21、的基点。这使得。德化的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建构直接根置于深厚的中国传统实际政治生活的土壤之中。缺乏了源自实际政治生活的伦理秩序的支撑,就无法将。德化的统治。的政治合法性扎根于中国政治生活之中。但是,这一政治合法性建构,又不能停留在实际的伦理生活秩序而不上升到道德层面。由于这样就丧失了提升显得低层次的伦理秩序,而流于理想缺位的现实伦理生活了。从伦理上升到道德,就是从情景性的现实伦理生活托起的政治合法性上升到普适性的超越性道德追求托起的政治合法性。这一上升关乎德化的统治之政治合法性建构的超历史的适应性问题。当然从历史长时段来讲,更关系到这一政治合法性建构能否可能蕴涵当代性因素的问题。就后者讲,即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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