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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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精品文档.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目 录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5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8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1014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
2、8-9914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14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14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15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15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1517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728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2830十九、自动喷
3、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3035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536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36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36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3637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739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
4、05 4344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4650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a(tntw)tyanRomin (4.1.8-1)a(tntw
5、)ty或 Romin (4.1.8-1)式中 R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 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1.8-3采用。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
6、8-2)的计算结果小5%。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围护结构特征居中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层建筑)0.60与有外门窗
7、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层建筑)0.5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 伸缩缝墙、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表4.1.8-2 允许温差ty值()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6.0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温的房间除外)7.05.5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10.08.0室内空气温
8、度正常的生产厂房8.0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nt17.00.8(tnt1)0.9(tnt1)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nt1tnt1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12.012.0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3 tn同式(4.1.8-1、4.1.8-2);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4.3.4 幼儿园的
9、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4.7.4 低温加
10、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
11、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
12、、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
13、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
14、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2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
15、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6.6.3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2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
16、求;3 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4 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详条文说明)的规定。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1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2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17、,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
18、燃材料。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7.2.7静电空气
19、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7.2.8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
20、量不低于级为合格。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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