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20101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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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2010159.精品文档.7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第一章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平等主体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 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实施的协议。2. 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3. 它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1.由法律直接规定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2、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易其它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卖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卖方)负担。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其特点如下: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 平等性;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
3、付义务。 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补充了解: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
4、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补充了解: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订立
5、: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它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要件 !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注意:要约与承诺并不是固定在卖方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二者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6、,而不是像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换而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大陆法系中 采取到达主义要约邀请的特点:%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7、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是一种实际行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知识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8、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生效,合同便成立。 承诺的生效要件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是规
9、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 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 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 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反要约就是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从而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同于要约。正因为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这是区别于要约的地方。对价的概念:所谓对价,是指
10、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对价的特征:对价必须有真实价值,但不需充分等价;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对价必须合法;对价必须由接受许诺的当事人作出。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11、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在我国,需要由主管机关的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不多,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等。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合同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010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效力分类 按效力分,合同可分为4种: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
12、定合同。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F违法性 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F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F不得履行性F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性质上并不是合同,而只是一个独立的协议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况z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合同分为两类: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二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处理。注意:被欺诈人当时是心甘情愿的z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z以合法
13、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隐匿行为 z损害社会公共利益z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其它也属无效合同的情况:Y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但纯受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例外。Y法人违反合同法 即企业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也是无效。注意:如果法人仅仅是超过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合同有效。合同的部分无效: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交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 P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P必须要由撤销权人
14、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P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P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即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的四个要件 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因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了错误认识。 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胁迫的
15、四个要件一方有胁迫故意。实施了胁迫行为。 由于一方的胁迫使对方陷入恐惧。 由于恐惧而作出了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扩展理解相关知识重大误解是一种非故意行为 是一种过失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是误解方自身的过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欺诈是故意行为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关系相同点:从结果看,均为显失公平。区别:显失公平仅仅是讲结果不公平;而重大误解不仅仅是结果不公平,而且在理解上双方发生了差错,重大误解发生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原因。撤销权主体:撤销权仅限于当事人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场合,双方都有撤销权。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关系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不待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
16、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撤销与无效的关系区别:法官可主动主张无效,但不能主动撤销。联系:一旦被撤销或主张无效后,均有溯及力效果上,产生返还财产责任不当得利一方有过错,应赔偿对方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合法,但欠缺某一个生效要件,需补正已生效的合同。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不同之于在于,行为人并没有违法违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理能力造成的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
17、偿损失(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基于违约责任而言)“意外延迟的承诺”受要约人由于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使承诺按期到达(除非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无效,否则该承诺依然有效。)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后,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的规则 !履行主体 债务人和债权人 对于当事人合并或分立的履行规定 分立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并后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继续行使合同权利 !履行标的 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
18、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 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迟延履行提前履行 它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履行方式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仍然无法确定履行地点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9、!履行方式 对标的的履行或是对价款或酬金的履行 如一方需要变更方式,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它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履行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构成要
20、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有两种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同时履行。 注意:当事人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同时履行的场合。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适合债的主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发生于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构成要件: 双方
21、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管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1)权利主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2)与双方违约的关系 3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其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一方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要件: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先履行一方才享有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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