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2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精品文档.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
2、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承包企业。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
3、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
4、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检查、评定中应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件1,此表由施工单位存档备查),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
5、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当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月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根据每月按JGJ59标准检查形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附件1),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项目月评价合计得分项目月检查次数),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附件2中表2-3)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附件2中表2-4),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级。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三个等级:80分及以
6、上的为优良,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1.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2),具体
7、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表2-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表2-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表2-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2-4);2. 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第十三条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并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特别是诚信评价情况,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考评结果,向申请企业出具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
8、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中说明不合格的理由。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为合格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一)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受到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二)该项目作为市、区(县)现场会观摩项目的;(三)该项目评为部级、市级文明工地的。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一)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项目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发生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管线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
9、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四)项目施工安全诚信评价累计有2个周期评价结果低于70分的;(五)在监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未达到85%的,或其余从业人员刷卡进出施工现场未达到85%的;(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一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区域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第十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
10、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按规定报送至市安全总站。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评工作,并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要求填写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并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JGJ/T77标
11、准中的附录B),形成每年自评结果。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4个月,向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考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4);(二)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即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三)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即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四)近3年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台账(包括市外项目在内)及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表4-1);(五)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4-2);(六)近3年因施工安全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2、、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七)近3年承建的项目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情况;(八)近3年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包括体系、职责、制度建立及落实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九)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第二十一条 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考评结果,向申请企业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5)。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13、中说明理由。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第二十二条 企业评价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一)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达到20%及以上,且不合格率低于3%的;(二)近3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总数的10%。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
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和申报工作的;(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有效期为3年,考评主体应当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第四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至公示结束后次日生效。第二十七
15、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向市、区县(自治县)考评主体提出书面申请,考评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为最终结果。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五章 奖励和惩戒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评优评先、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考评主体应及时将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报送至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按照市城乡建委要求每年将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自
16、评价结果生效后,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中加5分,有效期为1年。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生效后,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中扣5分,有效期为1年,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但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延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停止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综合行为扣分。提前撤销
17、不良信息的不应少于6个月。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自评定结果生效后一月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考评主体将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和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名单抄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对其重新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自评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附件 重庆市 建筑 施工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考评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