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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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精品文档.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2011-03-02中国公路网吴国斌【声明】:转载中国公路中国交通信息化中国高速公路中国公路文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交通决策参考稿件须经书面授权。索取授权书 QQ: 471885979一 前 言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势头迅猛,有关资料显示,到2010年末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7.3万公里,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国家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8万公里,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达到11万公里。在纵向发展迅速的同时,高速公路的横向发展也日趋迫切,中国高速公
2、路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很多省份上世纪九十年代修建的高速公路已经难以满足车流量增长对通行条件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改建、扩建开始进入高峰期。只改不扩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改扩并举。要扩建,首先必须解决公路用地问题,而公路建筑控制区无凝为扩建所需公路用地提供了保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普遍感到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伴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依附于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开发区建设、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一些收
3、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保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过程中,涉及到公路沿线群众或相关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建设规划布局问题,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下,有法可依应当是排除困难、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多年参与地方高速公路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在具体立法工作中,对如何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问题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本文试图从立法的角度,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抛砖引玉,以倡议公路管理同行和社会各
4、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共同建言献策,以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二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范中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及其发展沿革。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布,该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由于当时公路法尚未制定出台,公路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最早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1998年1月1日我国公路法开始施行。公
5、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建筑控制区管理作出规定,同时也是“公路建筑控制区”一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法律规范中。在公路法颁布实施之前,一些省份在其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中也有作出相关内容的规定,但大多没有使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名称,例如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预留用地”,1997年6月19日起施行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使用的是“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1995年4
6、月22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公路条例使用的是“公路建筑控制线范围内”,1997年1月14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使用的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等等。(二)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高速公路作为广义公路的组成部分,对其管理仍然以公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为依据。1、法律规定。公路法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唯一一部专业法律。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7、划定。”据此规定,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权,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公路法本身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其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具体划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2、行政法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归国务院,因此,所谓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国务院的规定。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指依照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公路管理的行政法规-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
8、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2003年4月1日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施行了路政管理规定,按照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之一。(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律规范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在我国地方立法层面,大部分省份已经制定和施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门法规或规章,少部分省份仍然以公路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规范依据。对比分析各省、自治区
9、、直辖市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的具体规定(见对比表),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的不同,划定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为起算点,例如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一类是以公路两侧公路用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一类是以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栅)外缘为起算点,例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
10、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的规定方面,一些省只规定了一个统一标准,例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一些省则在规定一个一般标准之下,还规定有特殊标准,例如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
11、体交叉的需要。”三 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办法的 立法建议(一)关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立法的几点意见。如前所述,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管理的专门法律,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其划定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规定了授权性的原则,将划定权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具体范围和划定办法的制定权授予国务院,即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因此,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符合公路法的上述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认为存在几个
12、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1、在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方面,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地范围重叠。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外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肯定是位于公路用地之内。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13、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重叠是否必要,立法的本意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边沟外缘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并造成范围重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立法本意。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应当重叠的概念。-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同一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显然,公路法是将公路用地问题纳入公路建设环
14、节进行规定,并要求在公路建设时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投入使用后的公路养护和管理准备必要的条件。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虽然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比公路法早,但它们关于公路用地的规定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致的:首先,公路用地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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