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编技术设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编技术设备.doc(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一编技术设备.精品文档.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第一章 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
2、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听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
3、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第7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和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
4、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
5、安全保护区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双线v 120km/h 4000120 km/h v 160km/h4200160 km/h v 200km
6、/h4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3站内正线50004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列检作业5000v120km/h一般5500改建特别困难5000120km/hv160km/h一般6000改建特别困难5500160km/hv 200km/h一般6500改建特别困难5500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300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0008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9换装线3600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11牵出线与其相邻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
7、支柱的相邻线650013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5800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15其它站线4600第2表 客运专线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4400200km/hv250km/h4600250km/hv300km/h4800300km/hv350km/h50002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5000声屏障5940结构宽接触网支柱5200结构宽雨棚柱4590结构宽有站台3530站台宽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5000接触网支柱5000结构宽雨棚柱4300结构宽有站台3500站台宽4正线与其他线5000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
8、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15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努力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
9、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第17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
10、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
11、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
12、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9. 对为
13、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1. 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控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2. 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救援设备 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
14、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铁道部、铁路局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将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自然灾害预防 第22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
15、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须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3
16、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4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 机车、客车、动
17、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量校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
18、动检测设备;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一般要求 第28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
19、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隧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铁路线路 第30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 客货共线、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半径规
20、定见第5表。第3表客货共线、级铁路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铁路等级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20016012012080一 般3500200012001200600特殊困难28001600800800500第4表 客货共线、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铁路等级一般困难一般困难牵引种类电力6.015.06.020.0内燃6.012.06.015.0第5表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大曲线半径(m)设计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最大曲线半径(m)一般困难一般困难2002200200010000120002504000350010000120003004500120001
21、400035070001200014000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区段站、编组站中间站一般困难8080060060012012008001601600
22、20001600200200035002800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路基 第34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23、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
24、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石采矿。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桥隧建筑物 第36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
25、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7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
26、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砂、采石、采矿。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 第38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km/h区段的桥梁为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及桥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净高小于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音设施。内燃机
27、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其以上、双线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轨 道 第39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及重载运煤专线铁路的线路应采用型轨枕、一级道碴;有挡肩轨枕用弹条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型扣件。 第40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第7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曲线半
28、径R(m)加宽值(mm)R3500350R3005R30015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第8表线路、道岔轨距容许偏差线路速度等级(km/h)120120160160200线路容许偏差(mm)+6,-2+4,-22道岔容许偏差(mm)+3,-2+3,-22 第41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允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第9表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线路速度等级(km/h)12
29、0120160160200正线及到发线(mm)443道岔(mm)443其他线(mm)6- 第42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25米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
30、轨。 第44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
31、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5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且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至200km/h或货车轴重25t的区段,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型道岔。 第46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
32、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其以上。 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
33、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8尖轨、基本轨或辙叉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
34、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 联锁道岔均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
35、否看守,由铁局决定。 第49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有人看守道口应根据需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横道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置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
36、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第50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第51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52条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
37、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第54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
38、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一般要求 第55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设备等条件确定。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56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修、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在机务段内设有机车无线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场所。 第
39、57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进行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第58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检测、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59条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信号 第60条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
40、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1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000m;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m;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62条 铁路信号
41、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3条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64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
42、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第65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6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
43、的要求。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7条 在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在有人看守的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第6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
44、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区段、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第69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
45、,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第70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第71条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第72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第73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第74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