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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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研究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研究摘要:关联交易是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社-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构造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深入,其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正当的关联交易无可厚非,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重视。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信息披露1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1.1关联交易的产生关联交易是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兴起,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应用时出现的一种特殊交易。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剧烈,企业集团化的趋势更为明显,在大量关联交
2、易存在的同时,新的交易方式也层出不穷。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来存在的从属关系很难切断,加之遭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小,股份公司作为集团的一个经营部门甚至只是一条生产线而存在,原料的供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都依附于集团,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关联交易的发生可能使少数大股东处于有利地位,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优势,所以尽管关联交易来历已久,但直到1997年才被列入监管范畴,各种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还有待规范。1.2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界定原则是本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类型是复杂多样的,则为关联方的界定增加了难度。在判
3、定某一方能否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时,关键应关注双方关系的本质。而不仅仅看到关系的外在形式。只要双方中一方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与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或双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其中一方难以根据其独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维护本身的独立经济利益,双方才互为关联方。假如仅看到关系的形式,测绘导致错误的判定。1.3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关于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国内外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经达成共鸣。比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国际会计准则公报第24号(关联方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7号(有关联者的揭示)。我国于1997年5月由财
4、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准则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市场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此准则逐步表现出某些局限性。为此,财政部在总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施行经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1.3.1新旧准则比拟新发布的关联方披露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详细表如今:(1)关联方的判定标准。原准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假如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
5、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假如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新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比照能够看出。在纵向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横向关联方关系方面则是存在差异的。(2)企业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方面。原准则规定列举的主要关联方中的表述为: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准则中则表述为: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仅包括了企业关联方个
6、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包括了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3)关键管理人员的范围。原准则中所谓的关键管理人员,仅仅指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新准则中则将本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也纳入关联方的范围。这样,企业的关联方与原准则相比,就增加了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1.3.2关联方关系的国际比拟(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ISA24(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包括: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
7、业共同受控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联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利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由前两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有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企业)。(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的SFASNO.57(有关联者的揭示)中规定下述情况均属关联方: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
8、某企业的被投资方;为雇员利益服务的信托基金,诸如养老利润共享等这些管理当局受托管理的信托基金;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当局;企业主要所有者和管理当局的直系亲属成员。(3)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施行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
9、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利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我国新准则中明确讲明: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但修改后的ISA24中取消了此项豁免规定,删除了准则中受国家控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披露与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交易的规定,两者间存在本质性差异;我国新准则中仍将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而ISA24中未将主要投资者个
10、人列为企业的关联方。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2.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是重要性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数字讲明和文字描绘,进而到达充分披露的要求,但充分披露并不等于过分披露。要到达充分又适当,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视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能否需要披露。我国的准则中重要性原则主要体如今下面方面: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无论能否发生交易,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基本情况;对于零星的关联交易,假如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能够不予披
11、露;类型一样的非重大关联交易能够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为前提;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交易,假如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范2.2.1新旧准则比拟(1)新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以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有效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新准则规定当发生关联方交易时,要求披露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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