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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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精品文档.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物权法第74条的得与失【学科分类】物权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与城市疆域的扩展,居民拥有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长,但是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小区停车位成为稀缺资源。由于目前的法律对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缺乏明确规范,现实生活中围绕小区停车位、车库产生了大量纠纷。人们都将纠纷解决的希望寄托在即将生效的物权法上。笔者经过分析认为物权法第74条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的规定,既有进步也有缺陷,并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
2、键词】停车位;车库;归属和利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引言 法律研究固然少不了对某一理论的合理性论证,但是终究还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有时候,一个问题的研究,其理论价值比起其实用价值要黯然失色得多。笔者本文要研究的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与利用问题就是其中一例。之所以要研究这一问题,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围绕“停车难”小区业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的大量纠纷。而这些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城市居民私家车的拥有量及增长量远远超过小区停车位的供应量和增长量。 一方面,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城市居民拥有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长。(参见下文表一
3、、表二)并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持续一段时间,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新宝的预测:“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汽车产销进入快速增长期,汽车大国地位已经确定。预计“十一五”期间中国汽车产销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尤其是私人轿车增长更快。” 表一:中国内地平均每百户城镇居民年底拥有家庭汽车量 表二:2005年中国全国及个别城市平均每百户城镇居民拥有家庭汽车量 另一方面,小区居民在享受高速出行方便的同时,正日益面临一个问题,即“停车难”的问题。造成小区居民“停车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城市居民小区停车位从整体上无法满足居民的停车需要。广州市汽车年增长率为17%,但车位增长率每年仅4%;上海市平均每百套住宅拥有停车
4、位8.4个;天津市目前有七成以上小区存在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二是,有些小区的居民虽然有位停车,但需向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高额的停车费。据报载,广州新停车位均价已超过房价1000多元,深圳车位年租价最高已达到12000元,比租高档写字楼还贵。北京、上海等地的停车位价格最近一个时期也都大幅上涨,部分停车位价格已经远远超过同地段的房价。有专家惊叹,停车位涨得比股市、楼市都要凶,价格贵得像豪宅。 小区停车越来越难(贵)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越演越烈。这些纠纷主要集中于小区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等问题,其实还是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5、社会各界都将问题解决的希望寄托在即将生效的物权法身上。物权法到底是如何规定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以及这种规定能否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呢?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立法之争 居民小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一种是地面非封闭型停车场。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一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一个个车位来使用,但其不同于地面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面停车场的开发几乎不需要成本,而车库的开发成本
6、相对较高。两者之间差异是如此明显,在其归属问题上法律应当区别对待,这一点下文论述物权法第74条之得时再仔细探讨。 对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可谓是空前的:其诞生历经八次审议。关于物权法条文的争议,大则牵动着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则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与邻里纠纷。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问题的争议就是后者的典型代表。理论界对物权法应当如何规定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重大分歧,物权法的起草者对待此问题也摇摆不定,多次易稿。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四种: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7、;应当以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决定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 一、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主要理由有: 1、从物(附属设施、配套设施) 赞成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的学者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相对于房屋建筑物(主物)的从物(也有称之为配套设施、附属设施)。主要依据有二:一是从功能上看,车位、车库是为了辅助业主实现生活居住的功能;二是从行政法来看,我国从国务院到各地政府都规定了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配建标准,说明我国法律已承认停车场、车库作为小区主建筑的配套设施(从物)。既然是从物,那么按照从物随主物一并转
8、移的法则,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随着整栋建筑物一并移转给业主共有。 2、“房随地,地随房”原则 有学者认为停车位、车库属于建筑物的一种。按照“房随地,地随房”原则,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亦同时购买了房屋及整个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无论停车场还是车库,都依附于土地之上,也应当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一并移转给业主。 3、向弱者倾斜原则 有学者认为小区停车场、车库属于必需且稀缺的资源,一方面业主必须使用停车场或车库,另一方面这些资源又极其有限。假如将其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所有,业主势必会受到后者的盘剥。假如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归属,业主明显处于劣势,最后仍然难逃高昂代价的命运,而生活现实也似乎印证了
9、这一点。 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观点体现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上述理由都非常有说服力,但是这一观点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是,对没有车的业主来说显得不公平。如果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势必会将车库的开发成本以及可预见的利益分摊到购房价格中,结果导致房价升高,没有汽车的业主却要“无辜”地承担这部分代价。二是,现实生活中小区车库归属极其复杂,如果现在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那么会产生一系列“后遗症”。如开发商已经将某些车位高价卖给部分业主,如果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些业主的利益怎么保护,他们是否还要支付使用费才能使用车位。还有某些
10、小区的开发商本来就打算将车库卖给业主以外的人,就没有计入公摊面积,现在法律规定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虽然维护了业主的利益,但是否对开发商不太公平。 二、开发商所有 赞成小区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的主要理由有二: 1、 独立客体说 有学者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是可以与其上面楼层分开而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并成为单独的交易客体。”因为“就车库来说,其在建筑物内形成了一定空间,但车库四周的范围是明确的,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所以已经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因而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那么小区车库就不必遵循从物的一并转移法则。 2、“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停车场、车
11、库和房屋一样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而成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发商应当享有最初的所有权。而且依照民法原理,建造建筑物是属于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情形。 笔者认为虽然独立客体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似乎更适用于盈利性的停车场或车库,过分强调独立客体说而忽视小区车库与小区住房之间的密切联系也是不妥的。小区车库虽然可以作为单独的交易客体,但是不能将之绝对化,车库与住房之间的密切联系决定小区车库应当首先考虑住房人的停车需要。另外,在小区停车位资源及其短缺的情况下,将其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所有,业主很容易会受到后者的盘剥。 三、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该观点认为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12、。约定优先的观点得到了物权法草案的一直支持。其理由如下: 1、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研习民法的人都知道,私法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属安排应当交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应尽量不要介入民事活动。将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交由当事人自己约定正是体现了这一理念。 2、一定程度上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 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利用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基本上反映了现实情况。“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法律规定应当尊重生活实践。 笔者认为当事人约定优先固然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应当予以坚持。但是私
13、法自治或合同自由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而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仅仅执着于私法自治,无异于不顾弱者的“死活”。因此,笔者认为在车库归属问题上,法律应当在坚持私法自治为原则的同时,还应当补充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关于这一点在下文评析物权法第74条“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时还会详细论述。另外,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如果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包括达不成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形时怎么认定车库的权属。虽然合同法第61条提供了补救措施如协议补充、参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等,但是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立法者或法官又得重新面临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问
14、题。 四、以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决定 有学者认为应当根据成本和面积“分摊”情况来判定产权归业主还是开发商。如果房屋在销售时,开发商将停车位、车库成本或面积分摊到建筑成本或房屋面积中,停车位、车库产权就应当归业主,如果没有就归开发商。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有许多。其主要理由在于: 1.这样做体现了公平原则 其一,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公平。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或业主共有,难免会出现计入公摊面积却没有获得车库所有权与没有计入公摊面积而获得车库所有权的情形。前者,对业主极其不公的。而后者,鉴于开发商的逐利本性,一旦失去利益驱动,他们建造车库的积极性必然会受挫,结果只能对业主更为不利。 其
15、二,有车业主与无车业主之间公平。规定车库归业主共有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导致无车业主也必须分摊购买车库的成本,却没有利用车库的必要,这样做既有失公平也影响效率。另外,在共有情形下,关于停车场、车库的利用也将更加复杂。 2.公摊面积原则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支持 2003年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事实应予认定”,判决“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轰动,也被学者引为经典案例,而且公摊面积原则深得某些法官的赞同。 笔者认为公摊面积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确实很有说服力也很
16、有吸引力,但是它却不适宜作为判断车库权属的一般标准,因为公摊面积涉及有关建筑的专业问题,普通民众无法清晰得知。可以设想假如每一个小区的车库归属都要适用公摊面积标准,由此造成的成本会有多大。另外,在开发商与业主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即使让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下,这一标准的可行性也值得质疑。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小区停车位、车库是稀缺资源,法律要做的就是合理分配这种资源,以满足业主停车的需求。解决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应当考虑以下原则:(1)鼓励开发原则。既然小区停车位、车库属于稀缺资源,法律在确定其归属时就应当本着有利于增加而不是减少这种资源的原则。将车库看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
17、,采纳“谁开发谁受益原则”,无疑能够鼓励开发商开发更多的车位,从长远来看对业主也是有利的。鼓励开发原则根本上来讲就是市场调节原则。(2)国家强制力的适当干预原则。上文说道,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应当遵守市场原则,自由交换。但是奉行绝对的市场自由原则,开发商必定会利用其经济上的强势地位盘剥业主,所以又需要国家强制力的适当干预。国家干预应当体现在:一是政府依照城市发展现状和规划制定强制性的小区停车位、车库配建标准,来保障小区业主基本停车需求的满足。其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不属于本论文探讨的范围。二是,法律应当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出售或出租施加必要的限制,规定小区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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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小区 停车位 车库 归属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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