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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国际法的本质浅谈国际法的本质摘要: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构成机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作者以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比照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互相斗争与互相妥协。关键词:国家利益;法的本质;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构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曾令良以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此国际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讲是符合正义,不如讲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
2、以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十分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能够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2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以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3或以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匪徒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罢了。4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从众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能够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
3、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侧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剧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讨论,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构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将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能够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一、法的本质的含义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以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久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久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
4、的理性和正义,只要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以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以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本质。5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制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6众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讨论。有研究者以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7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题的重要性。郭道晖
5、以为,自由、权利与权利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还有研究者以为法的本质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确实认、分配和维护,该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由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童之伟以为法的本质在今天能够确以为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在这里,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它是一个反映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学范畴,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财富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权利之总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讲的广义的权利。8二、国际法本质的决定因素国际法的本质应能体现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决定其将来的发展方向。要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首先要对其存在的客
6、观的社会基础和各国际法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赖以依存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1、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客观社会基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诸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相互进行交往与协作而构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9当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十分是经济和军事上的强国,总是谋求介入国际活动而获得利益,而这种利益在不少场合是靠损害别国(尤其是弱小国家)利益而获得的。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现时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不断推动国际法的演变。同时国际法又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一种重要
7、手段。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现代国际社会还是以国际旧秩序为基本特征的。在国际政治领域体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权利分配不均是国家间关系中一个普遍和主要的因素10各国为了知足对本国利益的追求,能够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各种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直至诉诸武力。这种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本质特征就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经济全球化与分工国际化以及各国政治、经济实力发展的不平衡是决定国际经济法本质的客观因素。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剥削和掠夺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以不平等交换为特征的
8、国际贸易制度;以垄断为特征的国际货币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决策制度。112、对国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也是知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一切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国际法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原则、规则、制度等形式,通过法律的拘谨力对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进行调整的规范。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已经不可能简单局限于一国国内利益。各国出于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介入国际交往。出于各国共同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家之间互相协商一致,订立契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国际法正是在这一经过中逐步产
9、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一经产生就会对国家利益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进行调整,并致力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三、国际法本质的内容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比照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互相斗争与妥协。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斗争性是冷战后国际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目前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经过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历史上构成的不合理的旧的国际分工格局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遭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掠夺,而
10、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经过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从我国在WAPI标准的推出进程中屡屡遭受的歧视和阻挠中能够看到,发达国家更关注的是怎样共同瓜分全球经济利益,而不是所谓人类的共同福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的斗争也是特别剧烈的。为了维护长期以来在旧的经济秩序下获得的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一直试图保持在WTO各回合会谈中的优势地位。从成员国在WTO中的地位来看,发达国家试图占据掌门人的主导地位。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决定了它们的标准制订话语权,通过WTO协议允许的原则,它们正利用技术标准保证它们产品优势和竞争力、使技术标准成为贸易保护的隐蔽手段。发展中成员国
11、在多边贸易框架内的地位则显然居于弱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虽不是可有可无,也只能充当配角;从规则制订上看,发达国家是WTO规则的制订者,而发展中国家只是规则的接受者。现有WTO环保贸易条款涉及的领域几乎都是发达国家十分关注的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没有作出详细规定。12另外,在程序性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试图主宰各项议题的制定,把本人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缺乏民主的会谈方式过去是,将来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会谈中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这些就是WTO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性的
12、一面。这一矛盾有时甚至会白热化,以致于WTO的协调功能有时会暂时失灵。2006年,由于在农业补贴和农业援助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难以弥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们不得不中止已持续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会谈。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也表示:我们陷入了极度窘境。13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国际交往中矛盾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在国际社会中,和平与发展才是时代的主题。毕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是互相依存的。确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首要地位,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使人类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并确保国际秩序的形式正义朝着确保国际秩序本质正义的方向
13、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14当今时代,世界各国是互相依存的,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共同承当着维系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重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矛盾的斗争和不断调整推动了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步发展。毕竟,各国间的某些共同国家利益,是构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框架内既互相斗争又互相妥协,这有利于对全球利益的保护、协调与分配。参考文献1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2胡城军.论国际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兼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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