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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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技术导则.精品文档.备案号: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10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技术导则2010- - 发布 2010- - 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前 言为切实推进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加强对我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管理,提高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在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成品住宅建设工程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
2、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本导则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标准及附录。本导则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导则是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T 50-080-2010)的组成部分。在本执导则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023-63601374,023-63635766;传真:023-63861277,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
3、草人: 审查专家: 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防火安全5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6 防水工程7 抹灰工程8 吊顶工程9 轻质隔墙工程10 门窗工程11 细部工程12 墙面铺装工程13 涂饰工程14 地面铺装工程15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16 通风空调17 电气安装工程18 智能化工程附录A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B 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C 成品住宅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附录D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E 成品住宅装修基本配置内容附录F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附录G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附录H 成品住宅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本标准用词说明条
4、文说明1 总 则1.0.1 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规范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加强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1.0.3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应符合本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成品住宅 fitting up for finished residence 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管线、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功能空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的
5、新建住宅。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2.0.4 装修基层 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2.0.5 细部 detail建筑装修工程中局部的构造部件或饰物。2.0.6 住宅部品 housing parts根据设计通过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在现场组装,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2.0.7质量控制 quality control指为达到和保持质量而进行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方面的活动。质量检验从属于质量控制
6、,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活动2.0.8 室内空气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1 装修安全 safety in decoration
7、works 本标准中是指成品住房装修过程中用电、防火及挥发性污染,保护已完成管线设施等的安全措施。2.0.12 室内环境 indoor environment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2.0.13 安全防护 safety protection本标准中是指影响安全使用的阳台栏杆、窗台等部位所采取的防备和保护措施。2.0.14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5 低碳家装通过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的设计原则,减少电器的使用率,节约装饰材料、降低能耗、节约建造成本,使设计、材料、施工、管理都满足低碳要求的家装。2.0.
8、16 绿色建材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2.0.17 智能住宅 Smart home将IT技术(计算机、数据通信、自动控制技术)综合应用于家居设备与系统中,对住宅内外环境的变化能做出适当反应的安全、舒适、高效、便利的居住环境。2.0.18家庭网关 Home network gateway 智能住宅的核心设备,用以互联家庭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控制网络,实现不同智能化系统、家居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具有家庭中央控制器的功能,可实现家居设备的集中控制、远程控制、联动控制。3 基本规定3.1
9、 一般规定3.1.1 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工业化的施工方法,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逐步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的管理。3.1.2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形成完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资料。3.1.3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T 50-080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3.1.4 成品住宅装修前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要对屋面、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地下室
10、、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室内装修基层及空间尺寸等进行交接验收,明确了土建与装修的界面。住宅装修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T 50-080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1.5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和按设计要求做的样板间,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间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并进行室内空气环境污染控制检测,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批量施工。样板间作为相关部品、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
11、30日内不应拆除。3.1.6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各项规定。3.1.7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安全。3.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3.1.9 施工单位施工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3.1.10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1.1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验收前应
12、将施工成品(现场)清理干净。3.1.12 成品住宅竣工时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及装修水、电等管线隐蔽竣工资料。3.2 材料、部品3.2.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通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装修材料和部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材料的使用寿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3.2.3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采用的部品、材料应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对同一规格、同
13、一生产厂家、同一批次进场的装修材料有关安全性能的指标应进行现场抽样复验。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复验。3.2.4 成品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力求成套化和工厂预制化。3.2.5 与公网互联的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或国家相关部门的入网许可证。3.2.6 凡列入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目录中的安防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标志。3.2.7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3.3 装修安全3.3.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技术及组织措施,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施工措施、防雨、防雷措施、炎热天气施工措施、消防措施;建立文明、环保施工管理
14、机构、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3.3.2 成品住宅装修可燃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3.3.4 成品住宅装修不应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3.3.5 成品住宅装修必须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规定。3.6.6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6.7施工现场用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 明确临时施工用电设施和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应设专用保护零线,线路应三相五线并敷设规范。2 临时施工供用电开关箱(末级)中应装设漏电保护断路器,且漏电保护参数应与用电系统匹配。进
15、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严禁采用施工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的连接方式。3 实行一机一闸。照明灯具低于2.4m或手持灯具、湿作业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4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5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3.4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3.4.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3.4.2 每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分项工程按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3.4.3 每个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等进行划
16、分。3.4.4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4.4的要求。表3.4.4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工程类别分项工程内容建筑装修1防水(1)防水砂浆,(2)涂料防水,(3)卷材防水2抹灰(1) 一般抹灰3吊顶(1)明龙骨吊顶,(2)暗龙骨吊顶4轻质隔断(1)板材隔断,(2)骨架隔断,(3)玻璃隔断5门窗(1)木门窗安装,(2)塑料门窗安装,(3)金属门窗安装,(4)特种门安装,(5)门窗玻璃安装6细部(1)门窗套制作与安装,(2)窗帘盒、窗台板制作与安装,(3)橱柜制作与安装,(4)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5)花饰制作与安装7墙面铺装(1)饰面板铺装,(2
17、)饰面砖粘贴,(3)软包工程,(4)裱糊工程8涂饰(1)水性涂料涂饰,(2)油性涂料涂饰9地面铺装(1)地面砖面层,(2)地面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3)实木地板面层,(4)竹地板面层,(5)实木复合地板面层,(6)地毯面层建筑给水排水10室内热水室内热水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11卫生器具管道安装(1)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2)排水管道安装,(3)卫生器具安装建筑电气12电气照明安装(1)照明配电箱,(2)电线导管敷设与布线,(3)灯具安装,(4)开关插座风扇安装,(5)通电试运行通风空调13空调系统(1)空调机组安装,(2)管道及末端安装,(3)保温,(4)系统调试智能化工程14住宅智能化系统(
18、1)安全防范系统(2)综合布线系统(3)通信网络系统(4)信息网络系统(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家庭网关3.5 施工基本要求3.5.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5.2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房屋保温、隔热构造;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集中堆放物品。3.5.3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3.5.4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3.5.5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
19、埋设电线。3.5.6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 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 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5.7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 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 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 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 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20、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5.8 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2)对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3)严禁使用卫生器具、浴缸、龙头等成品及半成品。4)为防止安装施工过程中对暗敷管线的损坏,应对其位置做好标识。5)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3.5.9成品住宅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装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1、,其最低保修期应符合以下规定:1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2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3 装修工程为2年。4 防火安全4.0.1 一般规定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2 住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4.0.2 材料的防火处理1 对在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2 对木质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涂刷两次防火涂料,涂布量应不小于600g/m2。4.0.3 施工现场防火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
22、可燃材料。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5 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8 严禁在无人监督下,用碘钨灯、取暖设备等烘烤可燃装饰材料。4.0.4 电气防火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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