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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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马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文档.马龙煤矿生产管理实施办法马龙煤矿二 一 二年 一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通风 瓦斯 煤尘2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5第四章 机电管理7第五章 提升运输.11第六章 防排水.12第七章 防灭火及爆破管理.14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16第九章 培训教育及会议.18第十章 职业卫生管理.19第十一章 后勤管理.20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20第十三章 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21第十四章 其他.22第一章 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
2、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1条 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2条 矿属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第3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职工,实行处罚与教
3、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 通风、瓦斯、煤尘第5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否则,罚通
4、风科500元。第6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通风管理,风筒距掘进迎头不得超过5米,违者罚款100元;第7条 巷道内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禁止直角转弯和从夹缝中穿过,否则,罚款100元,无挂钩及少钩1个罚20元。第8条 同一局扇的风筒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型号,保证接头质量和过风断面,减少风筒漏风,禁止大小风筒混接,否则,罚款100元,对破损风筒不补,造成漏风一次罚100元。第9条 井下局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进风巷距离回风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米,违者罚通风科每次2O0元,班直接负责人100元;风门按规定开启或关闭,违者罚100元,损坏或撞坏风门罚500元。第10条 主要进、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必
5、须按规程规定设置足够数量隔爆水袋,否则,罚款200元。第11条 主、局扇保持经常运转,不准随意关停,须停局扇必须经当班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批准,违者罚款200元;须停主扇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违者罚款1000元。第12条 采区煤层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必须配相应的超前巷(中间通过联络巷相连),通风上山必须双巷掘进(通风、运料、溜煤分开),违者罚款100元。第13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停电或出现故障造成停风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栅栏必须上锁,并实行双人连锁,由安全员、瓦检员分别保管钥匙,否则,每项罚款2OO元。第14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O.7
6、5以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点瓦斯必须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员,派专人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第15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电钻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局扇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第16条 井下盲巷(闲置巷道)必须按密闭要求掏槽密闭,抹面处理,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每班必须按时检查瓦斯及其变
7、化情况,确保不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密闭墙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则,每项处罚区域范围内安全员(队长)每次500元。第17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元。第18条 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元。第19条 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元;丢失仪器或损坏者,照价赔偿。超出使用期(一年)奖
8、励300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300元。第20条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第21条 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元。第22条 发现瓦斯超限,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
9、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第23条 开凿井下巷道,严格按设计或计划进行施工,具体布置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并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第24条 巷道断面,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达横梁1.8m,净高2m,底宽3m;通风上山,溜煤眼净断面达横粱1.4m,净高2m,底宽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产技术科确定,否则每米罚款100元。第25条 巷道支护,无前倾后仰,抬肩掉口,否则每架罚款50元;插条棵子要饱满,插条不过江
10、一棵罚款10元;空帮空顶一次罚款50元。第26条 主要回风巷、石门等主要巷道,选用U钢或工字钢支护,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50元;主要运输巷选用砌碹支护,支护断面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回风上山、超前巷、联络眼选用坑木时直径不小于12cm,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款50元。第27条 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开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产技术科现场安排,各班组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0元;倾斜巷道迎山角为3-5度,不合格者每架罚款100元。第27条 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工人学习后实施,不制定作业规程、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200元。第28条
11、 壁式工作面的推进工作,由壁采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指挥管理,除认真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外,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违者罚款200元。第29条 每个采区、壁式工作面必须具备上、下两个安全出口,加强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违者罚款1OO元。第30条 壁式工作面支护应规范,达到“两直一平”(即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与支柱平行),柱距不超O.7m,排距不超1m(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1.2m),违者罚100元;对摩擦式金属支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d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且无坏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为3-5,违者罚款100元。第31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掘进开
12、切眼,初次放顶,穿断层过采空区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采煤工学习、实施,否则,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500元。第32条 工作面回采时,应按规定留够保安煤柱,严禁冒险蛮干或自行其事,违者罚款500元。第3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空区、超前巷、联络巷进行封闭处理,违者罚款500元。第34条 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区、破碎带或有老窖积水地带,应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护,严禁垮顶或透水,违者罚款500元。第35条 采煤工作面及运煤线路上的浮煤,应在当班前清理干净,违者罚款100元。第36条 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元。第37条 巷道交叉口及独
13、头掘进时,支架不得出现连断折断的情况(断腿、断梁),检修巷道必须从外向里进行,违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顶梁,罚款100元处理。第38条 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及清洁卫生,各班应定期进行处理;负责维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杂物、积水,应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违者每项罚款1OO元。第四章 机电管理第39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安装、使用,严禁非标及失爆设备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否则,罚款500元。第40条 井下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禁止出现缺螺少件。电缆线的插入或引出必须配合适的密封圈、闲置的喇叭口要安设挡板,否则,每台(件)罚款200元。第
14、41条 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建立相关台帐,并实施挂牌管理,标注台件的名称、型号、功率、用途、安装维修时间、责任人等,否则,一项罚款200元。第42条 所有设备均应按“三率”要求达标,经常验收,凡是达标率少1时,罚100元,以此类推。第43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记录,按规定逾期不保养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罚款500元。第44条 所有入井电缆必须是矿用阻燃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整齐,挂钩间距不大于2.5米,按照大电缆在下,小电缆在上的原则悬挂;电压等级不一致的电缆不得混挂;电缆必须挂牌,标明电压等级、电缆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员等内容,否则,每项罚款100元。第45条 严格按要求安装
15、电气设备和接线,井下电缆老化和破损必须及时更换和加接线盒,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第46条 井下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即:七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无延燃电缆、无电缆压埋和泡在水里、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无电缆“0”和“8”字型盘放,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七有: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有合格过流保护装置、有合格接地保护装置、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合格防爆证和安全标志、有合格接线装置,否则,凡缺一样者罚款100元。两齐:电缆悬挂整齐,每落地1米罚款10元;设备硐室、柴油机房、主扇风机房、绞车房、充电房清洁
16、整齐,否则,每处罚款100元。七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灭火装置全、标志牌全、信号照明全、记录全,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三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坚持使用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出现漏电一次罚款500元,并处重大违章。十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在井下拆
17、卸矿灯,否则,违一项,罚款500元。 第47条 机电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触动,违者罚款100元,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48条 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违者按每盏矿灯罚款100元。第49条 矿灯不完好一盏罚款100元,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严格实行矿灯领退制度,违者罚款10O元。第50条 所有设备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责任人应承担该设备修理费的50。第51条 矿区地面照明线路排列整齐,符合有关用电规程要求,路灯使用良好,照明电灯凡不亮一盏罚款100元。第52条 严禁办公室、职工宿舍(电脑室、财务室、配电室、绞车房除外)使用电炉。违者罚款100元,并没收使用的电器。第53条
18、特殊工作岗位(已包括绞车工、电工、水泵工、充电工、风机房等)不准无操作证、无上岗证的人员抵班,违者罚款100元。第53条 重要地段及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地面与井下轨道联接处有绝缘装置,防止雷电导入井下或击坏地面主要设施设备,否则,缺一处罚款200元。第五章 提升运输第54条 绞车房和暗井绞车室必须保持清洁,悬挂绞车司机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有交接班记录,绞车司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项罚款100元。第55条 绞车提升应保持声光信号齐全,切记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规定,严禁井底挂钩工越过井口把钩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遵循井底信号井口绞车房的发放程序,信号不明严禁开车,否则,罚款200
19、元。第56条 严禁绞车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若滚筒变形,轴承、轴瓦移位,电机发热,电流过大,绞车出现异常响声等应立即报告停车检修,违者罚款200元。第57条 绞车严禁甩掉安全闸运行或不带电下放,违者罚款200元。第58条 严禁提升中,矿车跳道,直接用绞车硬拖,违者罚款500元。第59条 提升钢丝必须按规定使用,检修或保养,并有检测记录,断丝超过规定时,应及时更换,违者罚款200元。违章夹扁钢丝绳1次罚款200元。违章夹断钢丝绳1次罚款500元。第60条 主、副斜井斜坡道,按规定每20米安装一个活动地滚,并保持经常运转,凡不转一个罚款50元。井口防跑车装置,按规定使用正常,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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