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专业毕业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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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专业毕业论文司法制度专业毕业论文中国司法制度应当是一个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以法律明确受权为根据,以国家强迫力为最后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协同发挥解纷功能的系统化制度体系。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司法制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论文摘要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从立法层面保障了法律监督机关地位,承当了保障法律正确施行的重任。目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经过中显得较为软弱无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只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在工作机制上予以改良,并不断提高司法工作
2、人员素质,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论文关键词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讯监督执行监督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于我国(宪法)第12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能够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能,体如今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正确施行依法进行监督,即为刑事诉讼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讯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层面监督的难点问题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
3、主体的立案活动能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根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比拟突出,(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可以以行使立案监督权,即监督撤案。1.案件;渠道狭窄,信息渠道不畅从司法办案实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经过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络发现线索。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案件,占其
4、受理、处理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有大量治安案件等由公安机关自行办理,若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是很难发现的,检机关由于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无法获取详细信息,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2.监督缺乏保障性机制,强迫性较弱。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讲明不立案理由讲明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立案监督的,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的水平上,无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被监督机关不理会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书面违法纠正通知时,检察机关无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只能采用催问、协商等软监督的方式进行催促,致使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
5、监督得不到落实,成了一纸空文,缺乏实际的约束力。3.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经过的监督未作规定,对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也未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宪法、法律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侦查监督的规
6、定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惯用监督手段仅限于常规监督方式,使刑事侦查监督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缺乏,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效果。1、侦查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面过于狭窄正在施行发法律,侦查监督更侧重于监督侦查活动能否合法,而对法律适用能否正确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权经过中,能否进行侦查,能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详细施行程序处分权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难以同步监督。2.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侦查机关自主权较。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及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强迫性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即可,检察机关无有效的监督措施,立法层
7、面无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上述侦查行为监督师出无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的侦查监督仅落于口头上,无法行驶真正的监督职权。3.侦查监督的方式有限,措施较被动检察机关主要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檀卷材料进行审查,从审阅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能否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但是,检察机关审阅的檀卷材料,均是侦查机关办案部门构成的材料,对于侦查活动能否存在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檀卷材料中。 (三)检察机关在审讯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刑事审讯监督是诉讼终结程序,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做出能否有罪的判决,对被告人能否遭到法律惩办,遭到如何的惩办均做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的合理合
8、法的判决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终目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讯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对审讯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讯结果的监督。存在下面几方面难点问题:1.刑事审讯监督真空地带多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案件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等,均没有纳入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极少参与。对庭审后提出对违背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审讯活动。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大,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只要在法定刑期内确定量刑,即便畸轻畸重,因监督效果差,检察机关也就怠于提出抗诉。2.抗诉案件质量不
9、高,监督效果弱化检察机关审讯监督的强有力手段是抗诉,但由于操作不同司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讯监督难以获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 (四)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刑罚执行监督是施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有体现,同时对劳动改造活动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施行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不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表现,但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
10、件的裁定,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听取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及上报材料进行裁定,使监管场所和法院之间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影响刑事裁判执行的公正。由于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进行在实际进行经过中缺少检察机关的参与,对其能否合法难以知情,所以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考虑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公、检、法三机关揭露和证明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保障正确合法施行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违法办案,维护公
11、平正义,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地施行。笔者以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下面几方面来完善: (一)要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为保障刑法和法律的正确施行,一是应尽早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较原则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条文较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故应尽快增加详实的法律监督条文,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善的条款。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与刑事诉讼监督匹配的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应尽量细化,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详细规程。 (二)拓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经过中,应尽早将所有拥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
12、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将立案活动的全经过包括立案活动、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自诉案件纳入其中。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公安等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原则等,以及调阅治安处罚檀卷,报送劳教檀卷、撤案处理檀卷及待处理案件檀卷权,以保证侦查监督的施行效果。扩大刑事审讯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强迫执行力,以加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三)要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强化本身监督意识,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沟通,提升检察机关队伍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法治理念与检察理论教育,着力强化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全面推进正规化岗位培训,着力加强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要敢于监督、擅长监
13、督。注重与被监督机关协调、沟通,使被监督单位正确认识诉讼监督工作,自愿接受诉讼监督工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制度专业毕业论文篇二(浅析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正义的构建)论文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安宁的重要隐患。在现实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与政府正义与否存在密切的关联,同时,政府正义也成为能否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只要从政府行为、道德和制度三方面构建来保障政府正义,才能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和解决。论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府正义正义一、群体性事件与政府正义转型期的历史变化不仅给中国社会带来重大发展与繁荣,也引发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十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飞速发
14、展的同时,人民内部矛盾也变得复杂和多元。其中,群体性事件以其介入人数多、事件规模较大、后果影响广、事态紧急严重等特点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群体性事件是指公开、自发、聚众、共同施行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政府往往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或是管理与监督角色的缺位乃至政府部门本身的执法素质或者贪腐问题等而与群体性事件产生密不可分的关联: (一)政府正义是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保障群体性事件是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会等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毁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
15、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由此可见,其直接针对对象是具有公共权利的政府机关,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担任主体角色,只要充分实践政府正义的要求,才能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详细来讲,政府既要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行政价值观,注意运用科学的、民主的、有效的行政方法,如针对群体性事件,要构建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与公众的沟通和反应渠道、提高依法行政素质等,也要注意养成美德正义,从内心建立对诚信、忠实、负责、奉献等美德正义的认同。 (二)群体性事件对对政府正义构建具有反作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固然给社会安全带来宏大的危害,但同时也对政府行政管理提出问题,十分是对政府正义进行是一种
16、拷问,为政府今后改良工作方法、完善制度建设、端正价值观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意义上的促进作用。科塞以为: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进步产生于个人、阶级或群体为寻务实现本人美妙理想而进行的斗争之中。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正视群体性事件带来的损失的同时,更应积极地从中汲取经历教训,寻求政府本身和管理的进一步完善。二、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正义的内涵要求 (一)以民为本以民为本要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认清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固然群体性事件中存在部分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思想素质不高,但他们不能代表全部群众,更不可因而将群众与政府对立起来,认清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性质,正确认识政府与人民群众
17、的立场。另外,以民为本要求政府在工作方法上走群众道路,只要切实以民为本,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降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才能推动群体性事件顺利解决。 (二)民主民主政府要求政府在管理经过中,注重于人民群众的沟通,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气力:首先,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建设中,发扬人民民主,尽量将利益矛盾通过民主协商的经过减少到最低;其次,在群体性事件解决经过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与人民沟通,遇事与群众商量,将群体性事件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最后,在政府常规管理经过中,加大民主的行政方式,让人民群众介入到关乎亲身利益的事件处理经过中去,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 (三)责任责任是政
18、府正义的最低要求和基本内涵,只要负责任的,切实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是正义的合法的政府。一般来讲群体性事件常是经过上访、越级上访及上访失败后导致的游行、示威甚至围攻政府机关以及恶性打砸抢事件等这样的发展经过,往往是政府未能及时尽责,将群众意见置若罔闻或是失责导致处置不力,才引发了更为严重的恶果。 (四)法治法治首先要求政府机关人员树立法治意识,克制官僚主义观念。事实表明,很多群体性事件的恶化和政府官员官僚作风有所联络。人治观念浓厚,以个人爱好办事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即便部分群众的要求并不合理,也应依法行政,将工作做到位,拒绝以粗暴举动应付,防止矛盾激化。其次,要加强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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