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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WTO保障措施试论WTO保障措施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特别重要,那么该怎样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论文摘要: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简称两反一保,是WTO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有自由贸易的安全阀之称。由于保障措施是针对的是公平贸易,与WTO宗旨相背,因而适用限制条件众多。施行保障措施的主要法律根据是G
2、ATT1994第19条及(保障措施协定),但是两者在表述上的差异,未曾预见之发展能否应为保障措施施行条件的争议由此产生。本文将从学者争论与WTO案件入手回答这个问题。之后会讲明未曾预见之发展的构成和证实标准。最后,将阐述未曾预见之发展在中国立法中的现状以及其对中国的意义。论文关键词GATT1994保障措施协定未曾预见之发展一、导言未曾预见之发展作为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几经沉浮。其最早出如今美国1942年(美墨互惠贸易协定)中,后被纳入GATT1947,并经GATT1994继承。随着实践中较少采用而逐步淡出,直至(保障措施协定)中难觅踪影。但事态变迁,未曾预见之发展又在WTO中复活。如此跌宕起伏
3、的经历值得探究,明晰定义,理清脉络,分析意义,有助于更好得理解保障措施,更熟练得运用保障措施。二、学界争议学术界对于未曾预见之发展的问题有着不同的态度,主要分为赞成肯定讲和反对否认讲。(一)赞成讲此种观点以为,在施行保障措施是,应当同时知足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条件,当然包括未曾预见之发展。理由主要为:(WTO协定)是一揽子协定,所有WTO义务都是叠加的,成员方必须同时遵守所有义务。此外,就(保障措施协议)的宗旨而言,是为了明确GATT1994第19条的详细使用,则在采用保障措施是就应当知足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其中包含未曾预见之发展条款。(二)反
4、对讲此种观点以为,(保障措施协定)对于保障措施具有排他的适用性。理由主要为:固然其项下的措施应理解为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措施,但是(保障措施协定)是关于保障措施最终协定,何况会谈者有意识地在(保障措施协定)中删除了未曾预见之发展。三、案件分析除了学者对未曾预见之发展争论不休外,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对此有着本人的看法,在韩国奶制品案、美国羊肉案以及美国钢铁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未曾预见之发展有着一系列的阐述。(一)韩国奶制品案韩国奶制品案是WTO成立后第一个关于保障措施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韩国与欧盟就未曾预见之发展能否为发动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产生争议。韩国以为,WTO成立后,
5、施行保障措施只需符合(保障措施协定),若GATT1994第19条的规定与(保障措施协定)发生冲突则不适用。在未曾预见之发展问题上,两者规定相冲突。而欧盟以为,在WTO体系中,GATT1994与一系列详细协定是一揽子协定而对所有成员方适用,他们之间是互补的,应当累加重叠适用。(二)美国羊肉案经历了韩国奶制品案及阿根廷鞋类案之后,到美国羊肉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保障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11条第1款(a)项表明了GATT1994第19条的适用性,第19条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经过了(保障措施协定)的澄清和加强。美国以为其在发动保障措施时已经考虑了未曾预见之发展,但假如在施行保障措施或者进入WTO
6、争端解决程序后才补充讲明未曾预见之发展,是无济于事的。此外,专家组还对韩国奶制品案中所提出的未预见与不能预见及独立条件与事实情形的区别作出了界定。对于前者,专家组指出:未预见的证实标准比不能预见要低,由于在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看来未预见的事实并不一定是不能预见的。对于后者,专家组指出,事实情形的证实门槛要比独立条件低。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断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施行保障措施前由于没有证实未曾预见之发展而不符合GATT1994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裁定。至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未曾预见之发展能否为施行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的问题达成统一。(三)美国钢铁案到美国钢铁案中,双方不再就能否需要证实未曾预见之发展
7、而争论,而是把问题的焦点转移到详细审查标准上。欧盟等成员方以为,美国在报告中没有对未曾预见之发展及其导致的进口增加做充分合理的解释。美国以为其提出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苏联解体和美国钢铁需求持续强劲的理由已经充分解释了未曾预见之发展的问题,况且GATT1994没有对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解释做形式上的要求。专家组同意美国以为在公布报告的要求中,没有对报告的形式作出规定,但是未曾预见之发展的复杂性要求更为具体的讲明和数据支持,对于未曾预见之发展怎样导致进口增加及其来源和程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提供更为综合和一致的解释。可见,专家组以为,在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证实上需要对进口增加所造成的严重损害的因果关系加
8、以论证,且有具体的数据支持。上诉机构对此支持专家组的报告,采纳了其审查标准。四、未曾预见之发展的构成与审查标准(一)未曾预见之发展的构成对于哪些情形构成未曾预见之发展,不管是GATT1994还是WTO保障措施争端案件都没有明确的答案,但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论证,还是能大致归纳。某些事件本身能够构成未曾预见之发展,不管是单独还是综合事件,只要该事件发生在关税减让会谈之后,且是减让方事先没有意料到的。另外,一些已经发生的事件或其连带的后果可能构成未曾预见之发展。美国钢铁案中,专家组肯定了美国指出苏联解体是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讲法,以为固然苏联解体是已发生的事实,但是由于其解体所带来的宏大财务窘境
9、可能产生未曾预见之发展。(二)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详细审查标准1.主管机关证实的时间。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证实时间必须在施行保障措施之前,这是其为施行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的性质所决定的。美国羊肉案、钢铁案中,专家组都以为,讲明未曾预见之发展存在的事实基础应当在保障措施前进行。主管机关对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解释。充分合理的解释是未曾预见之发展证实的本质标准,其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以及这些相关事实怎样导致未曾预见之发展作出全面的前后一致的合理解释。由于未曾预见之发展是作为事实情形而在报告中阐述,不能泛泛而谈,也不能只是一种可能性,需要有事实根据和数据支持,来解释其导致了产品进口增长并造成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损害威
10、胁。主管机关调查报告的形式。美国钢铁案中,专家组同意了美国的讲法,以为主管机关必须把对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调查报告公布,但是GATT1994对公布的形式没做任何规定,所以报告是单独公布还是与其他报告一起公布没有特殊的要求。五、未曾预见之发展对于中国的意义中国对于保障措施的规定主要体如今(对外贸易法)第44条以及(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中。这两条法律的内容与(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基本保持一致,没有对未曾预见之发展问题有所涉及。暂且不管未曾预见之发展的适用是GATT1994成文法的硬性要求,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使其拥有判例法的约束,在现有国际大环境下,中国的立法稍显落后。但是,对中国而言,究竟要不要把未
11、曾预见之发展参加保障措施实体要求,需要综合看待。近年来,中国屡遭他国施行保障措施,一旦发生争议,未曾预见之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抗辩理由。不过,这条规则不可能只使得单方获利。若中国想要对他国采取保障措施,那么未曾预见之发展则成了一只拦路虎,无疑加大了施行的难度,这也成为了中国一些学者反对把未曾预见之发展作为施行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的原因之一。但是,保障措施适用的条件是针对所有成员方的,未曾预见之发展作为必须证实的部分已是大势所趋,不会由于中国的不采纳而废止。另外,未曾预见之发展不是一个独立的施行条件,而是与其他条件叠加适用的,其证实标准相对于其他条件而言是不能并驾齐驱的。所以中国不必对未曾预见之发展的证实而感到害怕和排挤。在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论证下,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件后,未曾预见之发展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可忽略的因素,此时中国再反对或者犹豫显得没有意义。因而,在立法中吸纳未曾预见之发展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也能够促进中国的国际法律规则与国际接轨。试论WTO保障措施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特别重要,那么该怎样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推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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