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docx
《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_安全经历教训例子胡剑有关安全知识的小案例,要汲取别人的经历教训,注意身边的安全,本人也要做好安全的防备措施,多了解安全知识,了解安全小案例,起到警醒人民群众的作用。下面是学习啦我精心采集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的例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篇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危害:其一,对被害人因丧失抢救时间而未能避免死亡的后果和情节对人的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等也造成极大的损害。为此,1997年的刑法典在第133条十分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十分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
2、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逃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查逃离现场,但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指行为人的逃逸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因果关系的逃逸行为。对于第一种逃逸行为即便出现有人死亡的结果,于行为人只涉及犯罪后态度的认定。而对于第二种逃逸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以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
3、前两个罪刑阶段一样,只是情节不同,因此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以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以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背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别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经过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以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
4、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第一,在立法意图上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而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以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第二,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5、失,处3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下面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形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以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其次,笔者进一步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和外延。逃逸致人死亡包含了两个条件:1、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从刑法来看,第133条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加重犯,尽管对于其当属结果加重抑或是情节加重有所争议,但是加重犯之与基本犯的对立却是共鸣。所以根据只要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前提下
6、才能构成加重犯的理论,适用“逃逸使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的行为构成犯罪。此如只造成一人轻伤即便逃逸并致人死亡也不能适用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加重法定刑。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此处的被害人究竟是仅限于一次肇事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被害人,还是逃逸经过中所谓的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暂且不管。但有一点能够肯定,就是单从法律本身的文字外表并不排挤二次肇事的可能。假如第一次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二次肇事实际上就是同种数罪的情形。关于同种数罪能否进行并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一般以为,同种数罪并罚的几率要小于异种数罪,在一样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必须并罚,
7、而同种数罪则无需并罚。(二)逃逸致人死亡能够构成成心杀人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成心杀人罪或者成心伤害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讲,交通肇事后逃逸能够构成成心杀人罪。对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成心杀人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对此,刑法学界也一直有争论。一讲以为“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仅限于成心;二讲以为包括因间接成心致人死亡的情形,但不包括直接成心致人死亡;三讲
8、以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因成心致人死亡的情况。笔者以为,这里的罪过形式是针对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言,由于犯罪人对于逃逸的行为只能是成心。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严格限制在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范围内。由于刑法第133条是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假如将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允许间接成心或者直接成心,又贯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之下,那么整个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另外,假如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直接成心或者间接成心,比方交通肇事后致人伤害,行为人明知假如驾车逃逸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害怕承当责任,只求尽快
9、脱离现场,听任被害人的死亡,或者希望被害人死亡以便没有人能够指证他的肇事行为,或者将被害人转移、丢弃至偏远之处使之无法被人发现救助,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这里行为人是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而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主观上希望或者听任被害人的死亡,客观上施行了逃逸或者转移被害人后逃逸的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权利已经完全符合成心杀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成心杀人罪论处符合不作为的,这行为理论和法当其罪的要求。(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综合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特别复杂,所以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应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逃逸人主观心理状态并结合行为当时的
10、详细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加以判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以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轻伤(稍微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实,肇事者主观上并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没有听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符合间接成心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即便得到及
11、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但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的情形,当认定:由于被害人死亡和行为人逃逸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后果,所以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133条第2个量刑档次,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行为人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经过中又施行了法定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应以成心杀人罪处理,而不应属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屡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应按刑法第15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与交通肇事罪并罚。行为人肇事后当
12、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能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十分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而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适用第三个量刑档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经过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别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经过中再次违背注意义务,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量刑档次从重处罚。安全经历共享小案例篇二机器盖子未扣牢打碎风挡玻璃1.
13、事件经过:20xx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有一辆小轿车停靠在我站打开前机器盖子检查车况,检查完成后司机没有把车辆前部机器盖子扣牢就启动车辆,前机器盖忽然后翻,打碎了打挡风玻璃,幸亏没有伤到司机和造成其他交通事故。2.事故原因:司机安全意识差,检查完车辆后没有把前机器盖子扣牢。3.事故教训:(1)车辆维修、维护后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部件能否恢复完好才能启动车辆。(2)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从小事做起。一件可怕而真实的事2003年3月,时逢大一,我们班集体到河池市金山水进行烧烤野炊活动,我们班副班长(女)戴着隐形眼镜参加了我们这次活动!就在她开场以木炭生火之后的几分钟,她忽然大叫一声,然后很痛苦的跳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 经历 共享 案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