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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自首的若干问题考虑论文摘要为了更好地在实务中将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抽象性规定,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实际案情,有必要对若干详细问题的认识进行统一。关于自首,司法解释总体表现出对于自动投案从宽认定,而对于如实供述从严认定的趋势。论文关键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情节加重犯一、危险驾驶罪中自动投案的认定一能否存在自首的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2月2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正式确定为犯罪行为。该修正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处罚的几乎全部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法学界也对新罪名危险
2、驾驶罪展开了热议,其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自首问题,经历了一个认识上的转变经过。刚开场,由于新法施行,各地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纷纷开展了针对醉驾的专项打击活动,从重从快处理了一批危险驾驶犯罪分子,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个阶段,危险驾驶行为大多通过公安机关的专项打击活动而被查获。典型的案发经过就是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行驶经过中,遭遇交警的抽检,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超过80mg/100mL,进而被采取强迫措施。在这种案发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碰到的是交警部门的临检,系强迫接受检查,不构成自动投案,哪怕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也不可能具有自首的情节。于是,就有观点以为:危险驾驶罪案件
3、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自动投案的要素客观上无法具备,故不存在行为人自首情节。甚至有人提出理论上的假设:醉驾经过中没有被发现,哪怕醉驾行为人在事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代本人曾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罪行,但由于已经时过境迁,案件的取证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其中最关键的证据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无法检测,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其犯罪。醉驾行为入刑一年多以来,主要案发情形发生了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开展专项活动频繁度的降低,醉酒驾车从主要通过交警临检方式查获,转变为主要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经过中发现行为人醉驾,进而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案发。此时,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不存在自首的
4、观点就遭到了严重挑战,尤其是行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或者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现实事例,严重冲击着否认醉驾自首观点。二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不难看出,对于醉驾犯罪能否可能存在自首情节的争论,关键争点在于醉驾犯罪行为人能否有可能属于自动投案。根据202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即法发202060号文件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详细认定中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本人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本人罪行的或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5、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自首中自动投案从宽认定态度的详细表现。醉驾行为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或者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只要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就完全符合(意见)的规定精神,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因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进而可能具有自首的情节。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并不代表就是自动投案。上述两种情形下现场等待的醉驾行为人要构成自首,还有一些否认性的评价因素。假如行为人在交通事故现场表现出明显的酒气或随身携带、所驾的车辆上就有已经饮用的具有一定酒精含量的饮品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另一方面,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自首从宽处罚应有一定限制。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当事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案并且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是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在决定能否对该类自首罪犯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时,应充分考虑比照没有法定义务条件下仍投案自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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