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考虑-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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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考虑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考虑摘要:文章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入手,先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什么,这一制度遵循如何的原则,然后从这一根本点出发来讨论我国现阶段有关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行使情况,进而据此提出几个相关问题,并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代位求偿制度,提出一些看法。关键词:代位求偿;权利让渡;自由行使原则;第三者追偿一、问题的提出在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而向保险公司获得索赔后,保险公司应该以谁的名义向致害的第三方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就要相应的放弃向第三者追偿损害赔偿金的权利,而
2、将此权利让渡与保险人,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没有违犯权利自由行使原则?代位求偿制度当然使被保险人不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利,但保险公司从中获利了吗?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偿之后,向第三者进行追偿时,如何才能保证被保险人全力协助其顺利获得追偿呢?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渊源与立法基础根据相关记载,代位求偿权这一概念是英国法官LordHardwic在Randal起诉Coackran这一案件中最早提出的。当时,英国的法院将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一切具有损失补偿的契约,而保险契约因具有损失补偿性质,进而普遍应用了代位求偿原则。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使用代位求偿权,它本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
3、变更,法律基础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原理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有损害有补偿,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要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无权要求进行赔偿;二是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即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合同要求不当赔偿。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由于第三人的错误行为而被损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的第三人最终应当为本人的过错行为而进行相应的赔偿,这样既能够对第三人的错
4、误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可以以对受害人有所补偿,使其的损失能够降到最低。所以,代位求偿制度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情况下,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的平均利益得以最大化,同时不毁坏法律不允许双重索赔的规定,维持社会秩序正常发展,还是对实际行为和权利利益互相平衡的权衡的结果。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原理最初是由德国法学家阿依舍雷提出的,它的基本理论是建立在德国在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即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基础之上,而且是渐渐由单纯连带演变而来。我们所讲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存在多个债务人的债务由于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履行义务进而最终归还的债务。也就是讲,每个债务人由于发生了不同的债务关系而偶尔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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